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检验义务的释义。

    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检验义务的释义。

     

    *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的规定。

     

    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接下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为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义务。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8条*1款规定,买方必须在实际情况允许的较短时间内检验或委托他人检验货物。另外,《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规定得较为全面,该法典*2-513 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标的物以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作约定,在卖方负责把货物运到目的地的情况下,应在目的地进行检验。在其 他情况下,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地点,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货物与合同约定相符合,检验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反之由卖方承担。如果合同约定采用交货付款或者交单付款等付款条件,则买方就得在检验之前付款。《英国货物买卖法》*34条*1款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者相符,否则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2款规定 ,除另有约定者外,当卖方向买方提出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契约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都采用交单付款方式。买方通常都是在卖方移交提单时支付货款,等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再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虽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但并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也不影响买方检验 的权利以及对卖方违约采取各种法律补救措施的权利。

     

    同时,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 所以,本条要求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此处的“及时”,通常应当理解为:有法定时间的,依据法定时间进行检验;没有法定时间的,应在收货时或者收货后合理时间内进行检验。

     

    为何规定买受人的及时检验和异议通知义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保护善意出卖人的利益。即使出卖人交货有瑕疵,但是和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有相当区别。因为不符合约定的交货,也表明出 卖人已经交货,只不过是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而已;相比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而言,违约程度相对较轻,多数情形甚至属于善意。尤其是现代社会货物交易频繁,出卖人有可能在交付货物时根本就没机会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检验其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在数量、质量或者规格上存在和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因此,立法在着重保护买受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必要适当给予出卖人相应保护。这一保护机制为,买受人应当对出卖人所交付的货物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进行检验,并在发现货物不符合约定时及时通知出卖人,否则丧失宣称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权利。*二,便于出卖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一旦出卖人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如买受人及时通知 出卖人,出卖人还可以及时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否则,在很多情况下,善意的出卖人根本无从知晓其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而产生善意合理信赖,认为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和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了义务,并据此实施 后续行为,若事后再突然被通知货物不符,将使出卖人无法采取经济可行的补救措施。*三,便于双方当事人及时保存证据。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仅需确保在风险转移时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如标的物在风险 转移时并无瑕疵,则出卖人*负责。所以,买受人有必要在收到货物后迅速检验其受领之物,确定货物是否存在瑕疵,并及时通知出卖人。如果出卖人对货物不符存在疑问,尚可对标的物进行检查。从而,及时通知可以有 效避免合同当事人发生无谓的纠纷。

    为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有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本法*599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其中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 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等,是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交的主要技术资料。

     

    至于具体的检验方法,原则上应当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般来讲,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供需双方约定。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 量规定及计算方法。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凡原装、原封 、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者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该 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者封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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