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被机动车撞伤至一级伤残后起诉,二审过程中死亡,应按伤残还是按死亡赔偿?
裁判总结:
(1)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导致人身损害赔偿应为结果性赔偿而非过程性赔偿,也就是要以较终造成损害结果为基础进行判定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及数额。
(2)所引案例,二审判决未就受害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损害结果作出认定,仍以一级伤残作为赔偿的事实基础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再审法院进行了纠正。
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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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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