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具指导意义案例)|二次再审、最后一次终改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状况对死亡占70%,肇事人应负全责
裁判核心观点:
(1)鉴定意见显示,交通事故(外伤)在死者死亡中的参与度只为30%,死者自身原有疾病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占有70%的比例,死者自身身体状况与其死亡关联度更大。但死者自身疾病状况不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死者不应因该影响而自负相应的任何责任。
(2)即是说,肇事人的侵权行为(交通肇事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之间只要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如果经鉴定即使有1%的关系),肇事人也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便确系多因一果,即便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比如癌症、高血压、心脏病等高危疾病)与其死亡关联度更大,但如果没有肇事人的侵害行为以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死者显然不会入院**并致死亡或直接导致死亡。
(3)在上述情况下,肇事人有交强险、商业险的,应全额赔偿,肇事人无保险的应全额赔偿。
(4)保险公司不能因各个受害人的不同身体状况而承担不同的赔付责任,否则将可能出现一个身体较其糟糕的受害人将得不到或者得到较少赔偿的后果,这种情形显然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背离保险公司分担个人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设计初衷和出发点。
(2019)鄂民再99号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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