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婚前父母去世,留下房产,婚后办理房产继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婚前父母去世,留下房产,婚后实际办理房产继承,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理由为:
(1)《继承法》(变为民法典)*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较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变为民法典):继承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继承人的一种法律地位,此权利因继承之开始而当然取得,无待于继承人之意思表示。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节选)
(2010年5月18日公布)
*六章 离婚财产处理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三)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财产的实际取得和权利的取得。因为财产权利的取得与实际财产的取得有时是同步的,而有时却是前后分开的。例如继承虽然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此间与他人结婚,婚后分得的遗产,貌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实际上财产权利已在婚前取得,因此,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4)参考案例,(2018)京0101民初11564号:
词条
词条说明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
分公司负责人即使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分公司、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分公司负责人即使加盖的是伪造的印章,分公司、总公司也应当承担担保还款责任 案件总结:(1)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二条的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而类案检索的检索顺序除较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外,首先应当是“较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故此,研究本案例的适用规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意义。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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