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息揽储,储户仅取得银行负责人签名的借条,法院认定储户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裁判总结:
(1)储户受高息揽储诱惑,按银行负责人的指示存入银行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仅取得银行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借条,未取得存折或银行卡,后银行负责人挪用资金导致储户资金无法返还,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否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储户虽未取得银行出具的存折、银行卡等凭证,但高息揽储、资金拆借等行为均是银行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以银行的名义进行宣传并长期开展,储户基于银行负责人的特殊身份和其揽储承诺,有理由相信银行负责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储户通过存现、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存入银行负责人*的银行其他工作人员账户,储户虽仅取得借条而未在涉案银行开立账户,但储户的存款实际被涉案银行占有、管理、调配,并纳入银行负责人挪用资金范围,故储户与涉案银行已形成事实上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2)既然银行负责人个人出借借条,银行负责人又以挪用资金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属于银行负责人的个人行为呢?
法院认为:高息揽储、资金拆借都不是以银行负责人个人名义实施的,而是银行开设专门柜台开展,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果,是代表涉案银行进行意思表达,而非某个个人意思表示。银行负责人或银行的其他工作人员从储户处取得存款无论是否以个人名义签署的借条,其本质上是用于涉案银行资金调剂用途,代表着涉案银行进行意思表达。涉案银行对银行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高息揽储、资金拆借行为存在着提供支持和便利的行为,致使储户的资金被挪用不能归还,涉案银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严重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的存款被挪用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涉案银行对储户未能归还的存款本金负有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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