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员工伪造保险合同,以个人账户收取保费,被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承担退费责任
能够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核心要素(胜诉的关键):
该起案例能够被法院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保险公司员工构成表见代理,具有几个重要的因素:
(1)涉案员工在骗取被害人保险费过程中,是涉案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且其工作岗位就是从事保险业务,该员工直至案发才被保险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员工正式岗位身份的存在,足以让被害人对其产生合理信赖,被害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此期间一直在保险公司处任职工作的该员工的案涉行为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
(2)、该员工向被害人推荐的保险系分红型保险,有明确的收益率,且涉案保险公司明确认可存在涉案险种。本案被害人作为投保人或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身份签订此类保险合同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购买保险达到理财收益的预期,符合一般大众的理财观念。据此,结合该员工的正式身份,该员工具有一定代表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合同权力的表象,且这种表象的产生与保险公司的相应行为具有直接联系。被害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代表保险公司,推荐保险公司的正式产品。
(3)、涉嫌合同诈骗的保险公司员工,在本案之前,曾为涉案被害人办理了多份保险,包括分红型保险,且保险公司均按约向被害人发放红利。之前的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费均是直接支付给涉嫌合同诈骗的员工,另涉案保险公司在涉案以前之前确实存在投保人将保险费付至业务员个人账户或业务员个人收款后再转交至人寿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内部制定的改变保险费收取方式的规定并未对外进行公示,且涉案员工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在办理案涉保险合同时亦未向投保人进行告知,被害人作为投保人对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无从知晓和审查,其按照之前惯例向涉案员工个人账户支付保险费的行为并无不当。
(4)案涉保险合同具备保险单、投保单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一般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且保险合同的封面与涉嫌合同诈骗的员工之前办理的有效保险合同封面相一致,亦真实。
(5)、被害人在本案中所采取的做法与之前保单的做法基本无异,在涉案保单办理中无过错、过失。
词条
词条说明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立遗嘱取得的房产,如遗嘱“只写明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或“只写明夫或妻一人来继承,未写另一方的姓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立遗嘱取得的房产,如遗嘱“只写明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或“只写明夫或妻一人来继承,未写另一方的姓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答:综合《婚姻法》(变为民法典)、较高院的**解释论著、众多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如遗嘱“只写明由夫或妻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争议,”或“只写明夫或妻一人来继承,未写另一方的姓名”,该种情况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
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十余年的过程中,坚持以*知识、服务为民为理念,积极钻研法
执业理念:伸张正义、敬业负责、崇尚法治,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我们的不懈追求。涉及的服务内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纠纷、房产土地纠纷、交通事故(包括假肢赔偿、死亡赔偿)、保险金融纠纷、建设工程纠纷、股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民商事案件。 律师介绍北京东迅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02年通过国家首届**考试**法律职业资格。2007年执业于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未通过立遗嘱)取得的房产,无论是否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法定继承(未通过立遗嘱)取得的房产,无论是否实际办理过户手续,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该种情况实践中争议较少。典型参考案例:((2016)京0102民初18455号、(2016)京0102民初10857号、(2009)沪二中民一(民)终字*3283号、(2015)桂民申字*1730号、(2015)乌中民终字*111号、(2015)裕民一初字*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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