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安置协议里的这些坑,千万别踩

    导读: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针对房屋拆迁利益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将协商的成果固定下来签订书面的协议即为拆迁安置协议。实践中,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不知道如何签订协议,以及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本文将给大家提供以下几个思路进行判断

    一、征收方在签订安置协议时应严格审查被征收人的主体资格,违背被征收人真实意愿签订的安置协议应依法撤销。

    关于签订被诉协议的被征收主体确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一般以一处宅基地作为确定一户的基础,且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签订安置协议。

    实践中经常遇到农村人前往城市务工,房屋征收时房屋产权人不在原址而由他人代签安置协议的情况,或者在标准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达到尽快用地的目的,从房屋产权人的共同居住人或近亲属为切入点,违背产权人的意志与*三人签订安置协议。

    那么由他人代签的协议是否有效要区别对待。《民法典》总则篇*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追赶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据此可知,民事行为中非适格主体签订的安置协议如果事后经房屋所有权人追认或者非适格主体取得房屋处分权,则其代为签订的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追认,非适格主体也没有在签订协议后取得房屋处分权,则该协议对被征收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征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费计算表,不等于安置协议

    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会签字确定很多文件,如评估报告书、自愿选择货币协议书、附着物费计算表、费计算表等。其中,费计算表是常见的与金额相关的文件,但该文件并不能视为安置协议,也不能替代安置协议,签订费计算表更不意味被征收人已同意征收方实施拆迁行为。如果征收方仅以被征收人签订了费计算表为由对房屋实施行为是违法的。



    三、签订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应及时履行安置职责

    实务中,很多被征收人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形,即双方签订协议时对标准并无异议,但签订安置协议后征收方却怠于履行安置职责,即使向有关部门提起书面安置申请,依然等不到履职行为。根据较高法相关**判例,在**作为征收拆迁实施主体的项目中,**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后,负有主动向被征收人履行安置的职责。如果**怠于履行安置职责,《行政诉讼法》*四十七条对依申请情形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期限也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在接到履行安置职责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是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9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安置协议应列明如下内容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1)方式:协议中应载明货币或者产权调换。(2)方式相关的金额或者安置用房结构、面积、安置地点等。(3)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4)搬迁相关的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6)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其他条款。

    最后,在明律师提醒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初步从以上几方面对安置协议进行合法性判断,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签订安置协议或怠于履行安置职责,被征收人应及时采取**途径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您也涉及到文中所述的情况,建议您立即咨询专业律所并委托律师来**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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