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记帐业务的机构,公司记账,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 数量相同条件的从业人员;主管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申请成立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财1政部门审查批准,合肥记账,并领取由财1政部统一印制的《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记帐业务。
2.关于记帐机构业务范围。
记帐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1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相关经济业务。
3.关于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记帐机构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应载附以下内容:委托人、记帐机构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明确会计凭证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会计档案保管的要求;双方终止合同应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记帐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对于记帐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4. 关于记帐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根据规定,从事记帐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委托人示意要求作出的会计处理。
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应当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等。
词条
词条说明
停业、复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通常为停业前1个星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过1年。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填写《延期复业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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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一)开立银行基本账户;(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四)领购发票;(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六)办理停业、歇业;(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管理规定:1、地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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