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是从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此期限内,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负赔偿责任。但不是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予负责。根据我国公路运输规定,由于下列原因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承运人不负责赔偿: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货物本身性质的变化以及货物在运送途中的自然消耗。
2.包装完好无损,而内部短损变质者。
3.违反国家法令或规定,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者。
4.收货人逾期提取或拒不提取货物而造成霉烂变质者,
5.有随车押运人员负责途中保管照料者。
对货物赔偿价格,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如货物部分损坏,按损坏货物所减低的金额或按修理费用赔偿。
要求赔偿有效期限,从货物开票之日起,不得**过六个月。从提出赔偿要求之日起,责任方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
(二)托运人责任
公路运输托运人应负的责任基本与铁路、海上运输相同,主要包括:按时提供规定数量的货载;提供准确的货物详细说明;货物唛头标志清楚;包装完整,适于运输;按规定支付运费。一般均规定有:如因托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车辆滞留、空载,托运人须负延滞费和空载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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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整个物流活动是由包装、装卸、保管、库存管理、流通加工、运输和配送等活动组成的,其中运输是物流活动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物流的核心环节,不论是企业的输入物流还是输出物流,或者流通领域的销售物流,都必须依靠运输来实现商品的空间转移。可以这样说,没有运输,就没有物流。 为了适应物流的需要,要求具有一个四通八达、畅行无阻的运输线
(1)第三方物流产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Out-souring)等新型管理理念的影响下,各企业为增强市场竞争力,而将企业的资金、人力、物力投入到其核心业务上去,寻求社会化分工协作带来的效率和效益的适合大化。专业化分工的结果导致许多非核心业务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其中包括物流业。将物流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负责,可降低物流成本,完善物流活动的服务功能。(2)第三方物流的产生是新型管理
多年企业物流运输工作和物流管理经验。
与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的实体性相比较,广州物流公司运输活动是一种劳务,其本身只是在一定的时间条件下实现被运输的物品或乘客发生空间位置的变化,简称“位移”。这种由运输活动产生的运送对象的位移,从通常的意义上,广州物流公司被称为运输产品或运输劳务。 广州物流公司运输产品本身并不具有实体性,运输活动并不改变运输对象的属性和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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