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取*费后跑路无财产,股东被追加承担责任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被申请人余xx、卢x作为被执行人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当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代理当事人向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余xx、卢x二人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裁定:
1、追加卢x为被执行人,在3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xx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词条
词条说明
品牌方未进行信息披露被判退*费及赔偿损失案号:(2022)粤73民终x号上诉人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于“快乐xx便利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被判决退回部分*费及赔偿*商开店损失,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本案案由问题。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关于x公司是否已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存在违约
冷静期解除合同,*商获退全款及承担部分律师费案号:(2020)穗仲案字*10112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申请人*被申请人“XX”餐饮项目,合作代理相关费用:相关费用49600元;项目管理费10000元,;合同履行保证金20000元;代理合作期限从2020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两张《
公司未提供指导培训服务违约,被判全额退*费案号:(2021)粤0111民初1965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被告“xx”餐饮项目,服务费30000元(包括标识使用费、管理培训费等);合同起止时间自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项30000元。2021年1月12日原告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
公司不供货违约,被判退创投金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010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服装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xxx门店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同意授权原告在经被告核准的原告店铺内经营xxx公司系列产品;原告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交付给被告创投资金人民币3万元,以作为原告加入xxx服饰的经营联盟的保证;协议期限为2019年9月10日至2020年9月10日止。合同签订前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创投
公司名: 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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