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成功追加执行公司股东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因被执行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被执行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被申请人董xx、高xx作为被执行人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自然人股东,认缴出资额分别为95万元、5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期限届满之日为2050年1月31日,目前均未出资。
律师代理当事人向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董xx、高xx二人作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裁定:
1、追加董某某为被执行人,在9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追加高某某为被执行人,在5万元的范围内对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词条
词条说明
*合同纠纷胜诉判决*商于2021年1月在广州白云以某游戏为主题的奶茶项目,签订三份合同,并支付了252000元合同款,成为该品牌奶茶的三个区的区域代理,*期限均为一年。2021年8月,*商单方找到品牌方咨询解约事宜,在多方考虑之下,其与品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解除三份合同,品牌方向*商退回合同款71800元(不足合同总金额30%)。但《和解协议》签订后,品牌方人去楼空,并未按约定履行
公司违约,被判退部分*费案号:(2020)粤0111民初16809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签订《“xxx博士”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告“xxx博士”项目,合作服务费59800元,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被告承诺自合同款项结清的即日起半年内招生30人次。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作费59800元。2018年3月31日原告店铺开业。202
合同期将满未开店,*商获退大部分*费案号:(2021)粤0111民初3913号原告与被告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被告“xx小面”项目,本协议期限自2018年7月13日至2021年7月12日止,合作总费用为798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126000元。2020年12月3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律师函于202
品牌方资不抵债,股东需承担退*费责任案号:(2021)粤0111民初27053号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签订《服务合同书》、《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被告“XX方程式”餐饮项目,服务期自2020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止。合作代理相关费用:运营指导费19600元;核心技术费78400元;品牌使用许可授权费10000元;保证金100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
公司名: 广东章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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