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系统中产品命名依据条框内容未完整填写或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各部分的具体含义。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中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产品标签/备案申请表中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填报不一致。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为注册商标,未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不清晰/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商标名不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中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4.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属性名的要求。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对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的进行了规定,如: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 化妆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为规范儿童(含婴幼儿,以下称儿童)化妆品申报与技术审评工作,依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信息来源:中国注册申报网)。一、适用范围(一)本指南适用于儿童化妆品的申报与审评。儿童化妆品系指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二、配方原则(二)应较大限度地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三)选择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时,应坚持有效基础上的
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提出变更,同时提交原境内责任人签署的知情同意书,
一、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较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
从事化妆品备案及注册申报工作,有些基本知识是需要掌握的,比如化妆品常用成分、工艺、技术标准等,但更基础的则是相关术语及法规,不了解这些,申报工作就无从谈起。下面,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的同学就和您一起总结一下常用的术语定义和法规条文。一、术语定义1.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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