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四十八条,申请更换境内责任人需提交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原境内责任人知情同意书或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裁判文书(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拟变更的境内责任人承诺书。
词条
词条说明
1、问:关于预备案号使用是否有时间节点限制?答: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提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已领取或已暂存的预备案号,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提交备案,否则将被清理作废。请各企业合理安排备案资料提交时间,并留意系统有关通知。2、问:儿童化妆品标签能否标注食品有关图案?答: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条,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
自贸区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清单及递交备案资料的有关注意事项 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友情提供,适用于在上海市自贸区及其他自贸区实施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项目“**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从自贸区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自贸区所在省市辖区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 一、备案资料清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1、问: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能否变更?有何要求?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发生变化的,除提交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外,还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及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2、问: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使用期限”应如何填报?答:产品执行的标准中“使用期限”是在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产品品质的时间段期限,如2年或24个月,而
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申报9步走(2019,新政版) 凡以市场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化妆品,必须预先经我国行政监管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NMPA)审批(特殊类化妆品)或备案(非特殊类化妆品),否则无法进行正常通关,亦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本文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为普及知识、增强实操性,尽量避免征引繁琐的法规条文,而力争用较简明的文字,直接给出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手 机: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手 机: 13601366497
电 话: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