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化妆品分类编码应当按照产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依次选择对应序号进行,如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按一个产品进行分类编码。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关要求,小编梳理了产品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分类编码常见问题,希望通过共性问题的讲解,进一步提高化妆品备案资料质量。本期为大家解读的是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使用方法等方面内容。
三、作用部位分类填写问题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2中规定了10种及新功效作用部位,可结合使用方法中使用部位进行判断,小编发现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检查中作用部位分类常见的问题包括:
(一)作用部位填写不完整,如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面部,眼周及唇部肌肤”,作用部位仅填写了05面部06眼部,而未填写07口唇;
(二)作用部位填写错误,如产品使用方法为“涂抹于脸部及颈部”,作用部位填写为05面部、09全身皮肤,而非05面部、03躯干部位;又如产品标签宣称“滋养头皮和毛发”,作用部位填写01头发,而非04头部。
四、使用人群分类填写问题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目录》附表3中规定了3种及新功效使用人群,特别注意婴幼儿及儿童使用人群中功效宣称的限定,其中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功效宣称**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功效宣称**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出限定的功效则为新功效产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检查中常见的使用人群分类问题包括:
(一)宣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产品,使用人群填写为03普通人群,而未填写C新功效;
(二)婴幼儿产品标签中宣称修护肌肤,使用人群填写为01婴幼儿,而未填写C新功效。
五、使用方法分类填写问题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了使用方法分为淋洗和驻留,当使用方法同时包含淋洗和驻留的,应按照驻留类化妆品选择对应序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对淋洗类化妆品及驻留类化妆品进行了释义。小编发现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检查中常见的使用方法分类问题包括使用方法填写错误,如一款洁面乳,使用方法为涂抹于面部,按摩后用清水冲洗,填写的使用方法为02驻留,而非01淋洗。
词条
词条说明
1、问: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是否需要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答:需要,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十一条,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
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一条*二款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所提交的中文翻译件应当如实翻译销售包装原标签内容,不能隐瞒,也不能通过遮盖、涂改等方式修改销售包装。如果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上有相同的外文内容,可以只翻译一次,不需要重复翻译。
一、为何要制定《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50号)要求,推进化妆品安全评估制度有序实施,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效能,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结合我国行业发展现状,创新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模式,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以下简称《提交指南》),细化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要求,其附件《化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 为了规范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牙膏监督管理,保证牙膏质量安全,**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牙膏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条 本办法所称牙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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