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是否需要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答:需要,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十一条,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如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以及标签宣称原料特定功效的,应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2、问: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该原料的使用目的应如何填报?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因此,该原料在配方中的使用目的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除外。
3、问: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备案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九条(六),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常见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有:(动物)脐带提取物、(动物)胸腺提取物、水解胎盘(羊)提取物、水解胎盘(猪)提取物、牛犊血提取物等。
4、问: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正确宣称原料添加量?
答:化妆品标签宣称内容应合法、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宣称原料添加量时,应明确原料名称,不得以“原料溶液”添加量混淆“原料(成分)”添加量,也不得以原料“纯(浓)度”混淆原料“添加量”。
“浓度越高就越好”的认知并非一种健康的行业现象。从专业角度来看,不少功效成分添加0.1%已经可以起到不错的效果,过量添加反而适得其反。
5、问:化妆品标签宣称含有原料“芋螺肽”,应注意哪些要点?
答:经查,芋螺肽是2023年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号为国妆原备字20230010,该原料目前处于监测期内。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二十条,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另外,芋螺肽具有明确的化学名、CAS号、化学结构式,不得将其他无关原料宣称为芋螺肽,避免误导消费者。
(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每个原料后备注栏是对单个原料情形的备注,如: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等。整个配方表下方备注栏是对于产品的整体情况备注,如产品是否含有推进剂。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勾选相应选项,并在对应说明栏中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上传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条 为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保证功效宣称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共治和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应当按照本规范进行功效宣称评价。*三条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是指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哪些内容?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答:标志性成分指标应为产品主要原料含有的性质稳定、能够准确定量、与产品保健功能具有相关性的活性成分或特征成分。对于多原料(包括提取物)组方产品,申请人应综合考虑组方特点、各主要原料所含的活性成分、特征成分、提取工艺等情况,选择制定多个指标。同时,还应根据产品所用原料不同,制定相应指标,如:含大豆异黄酮的产品,应制定大豆苷、大豆苷元、染料木素、染料木苷、大豆异黄酮总量;以阿胶为单一原料或终产品为阿胶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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