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器审|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常见问题解答

    化妆品名称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说是高度浓缩的产品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解释名称中所有用语的含义,就是为了了解产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审查产品名称是否如实表达了产品信息,确保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
     
    一、化妆品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是否必须一一对应?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的要求填报《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对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如有)分别解释,有外文名称的还应当指出中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中外文名称间个别用语无对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产品无通用名或者属性名时应如何填报?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应当对名称中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逐一解释,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中省略了通用名或者属性名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产品中文名称的商标名中使用了非规范中文的应当应如何填报?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还应当印制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同时提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不得仅提供商标注册受理凭证)。
     
    四、化妆品名称命名依据是否应填报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文件?
    化妆品名称及其标识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命名应当依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如产品具有保湿作用,可以将产品通用名命名为“保湿”;产品中起作用的成份主要是透明质酸钠,可以将产品通用名命名为“透明质酸精华”;产品性状为膏霜状,可以将产品的属性名命名为“霜”。化妆品名称命名依据是企业依据产品本身特性自行填报的内容,不应填写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文件名称。有些企业将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为《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这说明其对该项资料填报要求不够了解。
    此项资料实际填报中常见的问题是产品名称未准确体现产品的特征。如产品名称中出现了某种原料,但产品配方中并不含该原料,或者该原料对产品所宣称的功效不起作用,这属于虚假误导的情形。但如果该原料名称仅用于描述产品的香型或者形状,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名称上予以说明也是符合要求的。(整理: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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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词条

    词条说明

  • 国家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邮寄资料签收工作的公告(*338号)

    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邮寄资料接收量逐年递增。为进一步规范邮寄资料签收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安全快捷签收、高效流转处理,大厅结合实际,梳理出签收资料要求。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签收范围(一)业务类别:医疗器械、化妆品、特殊药品、GLP业务的行政受理、补正、咨询资料(详见附件)。(二)批件换领资料(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需要交回的原纸质批件)。(三)药品、医疗

  • 进口化妆品备案登记

    进口化妆品备案登记概述进口化妆品备案登记是指将来自国外的化妆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合法销售的必要条件之一。首先,进口化妆品备案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成分列表、安全性评估、包装说明等。在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会通过实验室测试、临床试验、消费者反馈等多种方式来确保产品符合中国的法规标准。具体步骤包括:1. 提交申请:

  •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应完成备案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

  •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查要点解读

    与进口非特化妆品许可制相比,“备案制”不仅要求企业所提交的资料做到规范性、完整性,还在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产品是否在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电子资料清晰度、一致性,配方中禁限用物质是否**标,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查。进口非特化妆品备案资料形式审查的一般要求主要包含两点。**,查看系统内各项资料是否为彩色扫描件,内容是否清晰,是否可识别全部文字。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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