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同一可视面解释说明问题,可否只在一面解释。
答:参照中检院2022年9月28日的常见问题解答,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问题2:备案系统*五项标签选项中,标签样稿内容与标签图片内容有什么关联?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二条(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所以标签图片内容不得**出标签样稿内容范围。
问题3: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是否属于宣称原料功效?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使用原料名称应当与产品功效相符。所以产品中文名称中有原料名属于宣称原料功效,应在备案系统*五项中勾选相应选项。
问题4:成人产品配方含水杨酸,包装标注“本品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勿用”。是否意味着3-12岁可用为儿童产品?
答:不是,是根据《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含水杨酸原料产品的需在标签上标注“本品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勿用”,其并不意味着3-12岁儿童可用。产品是否适用于儿童,应从产品使用方法上区分。
另外,现在区分儿童化妆品较好的办法就是看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有无“小金盾”标识,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六条,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
问题5: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注销前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到有效期结束?产品因配方变更而注销,再备案时是否可以保留之前的产品名称?
答:产品自注销之日起,企业就不得再生产此产品。产品注销之前企业依法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结束。
产品因原配方变更而注销,可以使用同样的产品名称进行备案,建议标注新配方或升级配方。
问题6: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词条
词条说明
问:进口化妆品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市售包装?答: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在提交许可申请时,需提交市售包装。这里的市售包装有两种含义,**申请许可产品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国外上市销售的包装;进口延续申请时提交的市售包装,是指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包装。
牙膏标签禁止标注哪些内容?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十九条规定,牙膏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十三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十四条 牙膏的功效宣称评价应当符合法律、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以“生产企业”名义开通账户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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