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什么情况下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哪些情形除外?
国家药监局政务平台: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三条(二)规定,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来源:国家药监局;整理: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目前国际上对化妆品的概念尚没有统一定义。欧盟现行的《化妆品规程》中定义化妆品是接触于人体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者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对化妆品的定义是:用涂抹、散布、喷雾或者其他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能够起到清洁、美化,促使有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日本对化妆
化妆品名称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说是高度浓缩的产品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解释名称中所有用语的含义,就是为了了解产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审查产品名称是否如实表达了产品信息,确保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一、化妆品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是否必须一一对应?企业应当按
保健食品名称中通用名申报与审评要求1.通用名应以产品原料名称来命名。原料名称应与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一致;没有国家标准的,应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等规定的内容一致。如“田七”应规范为“三七”。2.通用名以原料简称命名的,其简称不能产生歧义、误导,或组合成违反其他命名规定的含义。如灵芝、丹参,不宜简称为“灵丹”。3.保健食品原料为单一原料的,应以原料名称或原料名称简称为通用名。4.保健食品为多种原料复配
1、问:产品标签能否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广告法》*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十九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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