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0号)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0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标注净含量?
答: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包装展示面上标注数字和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使用片、张、枚等。
3、问:套装产品应如何标注净含量?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0号,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4、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0号,不同量限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如何标注法定计量单位?
答: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见表所示:
商品的标注类别 | 标注净含量的量限 | 计量单位 | |
质量 | Qn<1克 | mg(毫克) | |
1克≤Qn<1000克 | g(克) | ||
Qn≥1000克 | kg(千克) | ||
体积(容积) | 容积(液体) | Qn<1000毫升 | mL(ml)(毫升)或cL(cl)(厘升) |
Qn ≥1000毫升 | L(l)(升) | ||
体积(固体) | Qn≤1000立方厘米(1立方分米) | cm3(立方厘米)或mL(ml)(毫升) | |
1立方分米<Qn<1000立方分米 | dm3(立方分米)或L(l)(升) | ||
Qn≥1000立方分米 | m3(立方米) |
5、问: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70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较小高度的要求是什么?
答: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要求见表所示:
标注净含量(Qn) | 字符的较小高度(mm) |
Qn≤50gQn≤50mL | 2 |
50g <Qn≤200g50mL<Qn≤200mL | 3 |
200g<Qn≤1000g200mL<Qn≤1000mL | 4 |
Qn>1kgQn>1L | 6 |
(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天健华成)
词条
词条说明
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对已上市销售证明有何要求?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七条**款*四项规定: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
一、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较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
从外观上看,不合格或假冒化妆品的包装瓶往往较为粗糙,有的瓶盖与瓶身咬合不紧密,有的有渗漏现象;包装印刷质量不如真品清晰,套色不正。有的产品结构不够细腻,颜色不匀;有的呈颗粒状,有杂质斑点;有的存在充气、发霉、酸败、发臭现象;有的还有干缩、油水分离现象。 总之,消费者在购买进口化妆品时,除应根据上述几项识别产品的真假外,还应结合其他因素,如价格因素及购买渠道等,有些在网上或小店铺售卖的所谓进口化妆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六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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