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词条
词条说明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六条规定,化妆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使用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1、问:备案检验项目包含哪些?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72号)》(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备案检验包含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人体功效试验等。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2、问:备案检验是否必须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完成?答:不是。根据《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答:产品属性名应正确表明产品的剂型或形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保健食品剂型名称有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其规定。无规定但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分类;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既无国家相关标准,也不属于《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产品形态与食用方法,以及类似产品属性名,并有充足依据支持。对于阿胶类保健食品,
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之配方原料篇天健华成2019-04-2215:48在进行化妆品备案的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关于配方、检测、标签、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问题,现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部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分为配方原料篇、毒理理化篇、标签包装篇、其他问题篇几个部分,希望给大家日常备案与申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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