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商标名使用有何要求?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一)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另外,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九条规定“化妆品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进行命名,注册商标、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或者其他必须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词条
词条说明
问题1:质量安全负责人任职条件有什么要求?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二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问题2: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提供哪些内容?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十三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质量安全负责人相关专业知识和质量安全管理经验应当符
关于化妆品标签相关问答主要基于对《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理解和工作实践,以及相关释义、问答等,供注册人/备案人研究标签参考。 1.使用期限标注有什么具体要求?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具有包装盒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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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答复全国《关于优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法规文件制定的提案》
全国工商联:你单位提出的《关于优化〈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法规文件制定的提案》收悉,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化妆品作为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以来,我国化妆品产业迅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21年底,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过5000家,化妆品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达到160余万个。我国是仅次于美国的**国别*二大化妆品市场,近年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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