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以“生产企业”名义开通账户权限,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词条
词条说明
中检院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等2项技术文件
各有关单位:为确保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平稳推进,引导企业逐步完善化妆品安全评估体系建设,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的编制和提交,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相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中检院起草了《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征求意见稿)》《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项技术文件及其起
为进一步提高化妆品监管政务服务水平,推动实现化妆品(含牙膏,下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档案电子化,提高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效率,现就全面实施化妆品及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电子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4年9月1日起,境内的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在提交用户信息资料、化妆品及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时,仅需要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
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的配方表,字号不小于小五号宋体;(二)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计);复配原料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需要以“生产企业”名义另外开通账户权限?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当以“生产企业”名义开通账户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手 机: 13601366497
微 信: 13601366497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手 机: 13601366497
电 话: 010-84828042
地 址: 北京东城北京市东城区马园胡同3号迤南
邮 编:
网 址: nmpacn.b2b16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