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看,牙膏应如何进行功效宣称?
答:根据《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十三条规定,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牙膏备案人应当在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牙膏的功效宣称、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并调整牙膏分类目录。牙膏的功效宣称范围和用语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
词条
词条说明
1、问:通用名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是否配方中必须含有该具体原料或类别原料?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八条(二),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常见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者形状的动物、植物、矿物有关词汇有牛奶、奶油、芙蓉、黄金、铂金
自贸试验区已完成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后续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2018年11月10日前,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份,已经按照试点备案管理要求完成备案的进口产品,其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口省份管理等,与《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 *88号)提出的备案管理要求一致。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提交的《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提交的《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情况说明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区别等内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备案工作,严格保健食品备案监管,我局组织研究起草了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到2020年9月12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bjspba@。邮件主题请注明 “关于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备案产品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电 话: 010-8482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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