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中文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时,应当如何管理?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或植物全株名称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类别词汇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应当含有该类别能够包括的具体原料。产品名称中使用的原料名称为通俗名称的,该通俗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中该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具有一致性的对应关系。产品名称中使用原料名称为植物全株名称的,产品配方成分中可以是该植物的具体部位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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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内容等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拟修订相关内容(附件1、附件2),并对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CPC)出版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16版)》(International Cosmetic Ingredient Dictionary and Handbook(2016 Sixteenth Edition))进行翻译,形成了《国际化妆品标准中文名称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及审查要点2018年11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NMPA),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宣布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上述政策的实施,至今已半年有余。从各地区实际申报情况来看,由于各地执行政策的时间长短不一
儿童化妆品备案相关|山东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普通化妆品注册备案常见问题解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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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 *13号)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国家药监局决定进一步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普通化妆品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且生产环节已纳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备案人在进行产品备案时,可提交由化妆品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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