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是各种原料的组合,原料的安全性是化妆品产品安全的前提。我国高度重视化妆品安全性,2010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339号),明确指出“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是指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均应当在备案环节提交风险评估资料。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安全评估工作,国家药监局于2021年4月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以下简称《技术导则》),明确化妆品原料的风险评估包括原料本身及可能带入的风险物质,如果确认某些原料之间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等相互作用的,应评估其产生的风险物质和/或相互作用产生的潜在安全风险。
《技术导则》实施以来,从化妆品备案资料来看,风险评估资料缺陷是化妆品备案后出具意见的“集中区”。而风险评估资料缺陷影响产品安全性判断,很因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而暂停销售。为帮助企业更好的理解法规要义,提高备案质量,本文结合《技术导则》对化妆品风险评估的要求和开展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的工作实践,归纳分析了化妆品备案后检查过程遇到的常见风险物质、检查要点、常见问题,以期指导企业规范提交备案资料,为基层监管部门开展备案后检查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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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风险物质识别
1.1 二恶烷、石棉、游离甲醛、甲醇
二恶烷、石棉、甲醛、甲醇属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检验规范》)有害物质检验项目,具体要求如下:二恶烷(CAS:123-91-1)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490号禁用组分,但由于技术上不可避免的原因,该物质有可能随原料带入化妆品中。2012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化妆品中二恶烷**值的公告》(*4号),**明确了化妆品中二恶烷**值不得**过30mg/kg。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二恶烷纳入《技术规范》中的化妆品有害物质表并规定较大限值不**过30mg/kg。化妆品中的二恶烷主要来源于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如聚乙二醇类、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类、脂肪醇聚醚类、聚山梨醇酯类等,这些原料常作为表面活性剂、发泡剂、乳化剂使用。洗发水、沐浴露、洗面奶等产品常使用该类原料,因此存在二恶烷风险较大。
石棉(CAS:12001-28-4)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309号禁用组分。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行政许可和备案有关要求的公告》(*41号),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产品,其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的,申报单位应当提交具有粉状化妆品中石棉检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出具的申报产品中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2015年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石棉纳入《技术规范》中的化妆品有害物质表并规定不得检出。化妆品中的石棉主要来源于滑石粉原料,爽身粉、修饰类粉饼、防晒产品中可能会因使用滑石粉存在石棉残留问题。
甲醛(CAS:50-00-0),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1272号禁用组分。化妆品中甲醛主要来自作为防腐剂使用的甲醛缓释体: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也称“布罗波尔”)、5-溴-5-硝基-1,3-二恶烷、甲醛苄醇半缩醛、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技术规范》之前允许甲醛和多聚甲醛作为防腐剂使用,其中游离甲醛的残留量不得**过0.2%,但2021年更新的《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将甲醛和多聚甲醛列为禁用物质,再引用上述残留量**并不恰当。欧盟2021年将“含甲醛”的消费者提示阈值降低至0.001%,考虑到甲醛缓释体仍是被广泛使用的化妆品防腐剂,制定游离甲醛的残留量限值十分必要。
甲醇(CAS:67-56-1)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893号禁用组分。《技术规范》规定甲醇在化妆品中检出的较大限值不得**过2000mg/kg。化妆品中的甲醇主要来源于乙醇、异丙醇,乙醇、异丙醇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副产物甲醇。该类原料常用于香水、指甲油等产品。
1.2 丙烯酰胺、苯酚、二甘醇
丙烯酰胺(CAS:79-06-1)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275号禁用组分。《技术规范》规定驻留型体用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较大残留量为0.1mg/kg,其他产品丙烯酰胺单体较大残留量为0.5mg/kg。化妆品中的丙烯酰胺来源于聚丙烯酰胺类原料。聚丙烯酰胺类原料是一种聚合物,可作为增稠剂、流变改性剂、抗静电剂和乳化稳定剂应用于化妆品中,属于该类原料的有(包含但不限于):丙烯酰胺/丙烯酸钠共聚物、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7、聚丙烯酸酯-10、聚丙烯酸酯-13;聚季铵盐-7、聚季铵盐-32、聚季铵盐-33、聚季铵盐-39、聚季铵盐-43、聚季铵盐-53、聚季铵盐-63等。
苯酚(CAS:108-95-2)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1035号禁用组分。化妆品中苯酚主要来源于苯氧乙醇夹带或分解产生,我国法规中暂未规定化妆品中苯酚的较大检出量。日本药事法规定苯酚为允许使用的防腐剂,但使用量须0.1%。
二甘醇(CAS:111-46-6)属于《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组分表1*474号禁用组分。化妆品中二甘醇主要来源于甘油、丙二醇或以二甘醇为起始原料的聚合物。我国法规中暂未规定化妆品中二甘醇的较大检出量。欧盟公布的2009/6/EC指令中规定化妆品中禁用二甘醇,由其他原料带入的二甘醇含量不得**过化妆品质量的0.1%。
1.3 农药残留
2018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339号),文件明确“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化妆品中使用的植物原料是指直接来源于植物且没有经过化学修饰的原料,如植物油属植物范畴,而氢化植物油则不属此列。植物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应用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提取物、汁、水、粉、油等。实际上,植物原料不同形式的命名与其制备工艺直接相关,譬如提取物,是指经溶剂提取所获得的产物,如甜橙(CITRUSSINENSIS)提取物;汁,是经机械压榨获得的产物,如甜橙(CITRUSAURANTIUMDULCIS)汁;水,是经水蒸气蒸馏获得的含挥发油的水溶液,如甜橙(CITRUSAURANTIUMDULCIS)果水;粉,是经机械粉碎获得的原植物粉,如甜橙(CITRUSAURANTIUMDULCIS)果皮粉;油,可以是经水蒸汽蒸馏获得的挥发油,如甜橙(CITRUSAURANTIUMDULCIS)果皮油,也可以是经机械压榨获得的脂肪油,如甜橙(CITRUSAURANTIUMDULCIS)籽油。因此,对植物类原料的农残分析应基于原料的生产工艺,对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含有的农药残留情况并提供证明资料。
1.4 《技术规范》有限制要求的原料
《技术规范》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限值要求对原料中的杂质进行分析。如氨丁三醇属于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其盐类,《技术规范》具体要求如下:不和亚硝基化体系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较低纯度:99%;原料中仲链烷胺较大含量0.5%;产品中亚硝胺较大含量50µg/kg;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那么该原料在风险评估时,应当分析原料中仲链烷胺和产品亚硝胺的较大含量。
常见的《技术规范》有限制要求的原料还有(包含但不限于):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氨丁三醇、氨甲基丙醇、吡罗克酮乙醇胺盐等;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椰油酰胺DEA、月桂酰胺DEA、异硬脂酰胺DEA等DEA类;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三乙醇胺、TEA盐类;《技术规范》准用着色剂表中有限制要求和条件的着色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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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资料要求
化妆品备案人应按照《技术导则》要求,基于当前科学认识水平,对可能由化妆品原料带入、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各成分的风险评估内容应至少包含《技术导则》附录4表3所列内容:标准中文名称、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备注栏。风险物质识别应完整,并明确参考依据及评估结论。
2.1 有害物质检测报告
《检验规范》对有害物质的做出要求的,如二恶烷、石棉、游离甲醛和甲醇(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应作为风险物质识别并评估。有害物质识别应完整,应提供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害物质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应当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2.2 其他风险物质证明资料
经危害识别,产品中可能含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丙烯酰胺、二甘醇、苯酚等),应提供该产品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中该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应包括该物质的含量)。需要注意的是,配方中多个原料涉及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当使用原料检验报告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作为明资料时,应提供每个原料的明资料。
2.3 农药残留证明资料
配方中含有植物类原料的,应客观准确描述原料的生产工艺,对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提供原料或产品农药残留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对于不是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且评估结论认为不含农药残留的,可不提供原料或产品检验报告,必要时应提供包含原料生产工艺的相关佐证资料。
2.4 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配方中含有《技术规范》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的,应对原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限值要求开展评估并提供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可以通过原料报送码关联,也可以通过上传文件形式提供。通过文件上传的,可以提供加盖原料生产商公章的原料质量规格文件或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附件14),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还应同时逐页加盖公章,也可以提供原料生产商授权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填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件14),文件应加盖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公章,其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应备注如下内容: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具体企业名称)受原料生产商(具体企业名称)的授权填写附件14中的相关内容,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特此说明。
2.5 参考依据
《技术规范》中已明确参考依据的风险物质,评估结论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技术规范》未明确参考依据的风险物质,可提供国内外*机构的评价参考依据,也可根据《技术导则》风险评估要求进行评估。采用国内外*机构已公布的安全**或结论或其他数据时,应当列明参考文献,常见的文献内容可不提交,如日本《化妆品基准》对苯酚的要求,欧盟2009/6/EC指令对二甘醇的限值要求。
2.6 风险评估资料上传要求
风险评估涉及的证明资料,应当在附录部分提交。对产品检验报告、原料安全信息文件等已在其他资料中提交的,*重复提交。附录文件应齐全,外文资料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译文与原文内容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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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3.1 未识别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
配方中添加了泊洛沙姆407、PEG-150二硬脂酸酯、月桂醇聚醚酯钠、聚乙二醇-8、PEG-50氢化蓖麻油、甘油聚醚-26、聚山梨醇酯-60、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等原料,未识别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二恶烷,也未提供二恶烷;配方中添加了库拉索芦荟(ALOEBARBADENSIS)叶汁、白及(BLETILLASTRIATA)根粉、薰衣草(LAVANDULAHYBRIDA)油等植物原料,未描述生产工艺,也未分析农药残留情况。
3.2 风险物质识别错误
配方中添加了聚季铵盐-11,识别了丙稀酰胺。该原料是乙烯基吡咯烷酮(VP)/N,N二甲氨基甲基丙烯酸乙酯(DMAEMA)阳离子聚合物,生产工艺中未使用丙烯酰胺,*识别丙烯酰胺。丙烯酰胺常出现在聚季铵盐类原料中,但并不是《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有的聚季铵盐类原料都需要识别丙烯酰胺。《目录》*收录了聚季铵盐类原料48种,但使用丙烯酰胺为合成单体的只有聚季铵盐-7、聚季铵盐-15、聚季铵盐-32、聚季铵盐-33、聚季铵盐-39、聚季铵盐-43、聚季铵盐-53、聚季铵盐-63,其他聚丙烯酰胺类原料生产工艺中没有使用丙烯酰胺单体,因此*识别丙烯酰胺。
对原料中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识别和评估,应当基于原料的生产工艺,《目录》中同一名称的原料,若生产工艺不同,安全性特点也不同,因此,仅通过原料名称去判断是否含有风险物质是片面的。如苯氧乙醇,若由苯酚与在催化剂存在下通过缩合反应制成,则会带入安全风险物质苯酚和二恶烷;若由苯氧乙酸在催化剂作用下通过还原制成,则不会带入苯酚和二恶烷。
3.3 检验报告不合规
配方中添加了PEG-150二硬脂酸酯,资料7安全评估附录中未提供二恶烷明资料,资料6产品中提供了二恶烷含量的检测报告,但的出具单位不是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二恶烷属于《检验规范》中的理化检验项目,若使用资料6产品检验报告作为风险评估证明资料,则二恶烷与其他微生物理化检验项目应由同一家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送检样品也应为同一批次产品。若同时在资料7附录中提供二恶烷其他明资料,可不受《检验规范》限制。需要指出的是,资料6已提供二恶烷的,资料7附录中可不再提供其他明资料。
配方中添加了乙醇和异丙醇,含量为12%,资料7安全评估附录中提供了企业自检报告,但资料6产品检验报告中未提供甲醇检测报告。当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时,必须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害物质检验报告,当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时,也需要识别甲醇,但证明资料可以是原料安全信息文件或企业自检报告,*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本案例中乙醇和异丙醇含量之和**过10%,仅提供企业自检报告不符合备案要求。
3.4 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不规范
配方中多个复配原料添加了苯氧乙醇,在安全评估资料中,仅提供了一份苯氧乙醇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且未明确复配原料的配比,无法与配方原料建立联系。就本案例而言,应提供每一个复配原料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中应明确复配原料的含量和苯氧乙醇中苯酚的控制指标。
配方中添加了着色剂CI19140,原料安全信息文件仅包含、铅、、镉等重金属控制指标,未包含《技术规范》对该原料的限制要求:2-氨基-5-甲基苯磺酸钙盐不**过0.2%;3-羟基-2-萘基羰酸钙盐不**过0.4%;未磺化芳香伯胺不**过0.01%(以计)。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应包含《技术规范》对该原料的限制要求,否则无法证明原料安全性。
3.5 风险评估证明资料不符合形式要求
风险评估明资料一般包括风险物质、原料安全信息文件、风险评估参考依据等。常见问题包括风险物质未提供原件、未加盖机构公章、随意修改替换、原料安全信息文件或其他风险评估资料未加盖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公章,证明资料为外文的,未提供规范的中文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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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自2021年5月1日实施《技术导则》以来,在化妆品备案环节,判断产品安全性的证明资料由传统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或风险评估为主转变为以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为主。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的安全评估是产品安全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从本文中列举的诸多案例来看,风险评估资料存在风险物质未识别、识别错误、证明资料不合规等问题。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虽已制定一系列与化妆品备案有关的法规文件,但并未出台相关技术细则或指导意见,导致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法规细节不易理解、缺少评估依据、审核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另一方面,化妆品备案人对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认识不足,对法规理解不到位,未基于原料本身的特点客观准确的开展风险评估,部分企业提供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只是对《技术规范》中的限制性条款简单摘抄,其真实性、科学性、性难以保证。
因此,建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实操性强的技术细则或指导意见,加大对已备案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并适时开展相关技术规范培训。化妆品企业应加强自律,深刻理解新法规修订精神,认真学习备案知识,配备具备能力的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化妆品风险评估工作,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作者|浙江省药品化妆品审评 马晓青,邓娟,何乔桑)
词条
词条说明
1、问:如何填报化妆品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答:根据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可选择以下方式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1)通过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内的原料信息维护模块填报原料安全相关信息;(2)原料生产商或其授权企业已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化妆品备案原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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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产品属性名应正确表明产品的剂型或形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所列保健食品剂型名称有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其规定。无规定但有适用的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食品分类;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的,应符合《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属性名。既无国家相关标准,也不属于《中国药典》制剂通则规定的,产品属性名应符合产品形态与食用方法,以及类似产品属性名,并有充足依据支持。对于阿胶类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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