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某银行账户存在大额收入,未如实申报。原告辩称其婚后没有收入,所以生活花费全部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但对该银行账户收入款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被告以原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形,向法院请求分割上述银行账户转移、隐匿的财产3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收入,其中不乏许多大额款项,与原告辩称其在婚后没有收入的陈述明显不符。原告未申报该部分财产,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同时结合其他证据及情形,被告质疑原告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具有合理性,依法予以采信。另外,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综合考虑本案情形,酌定被告刘女士分得前述财产的70%,原告胡先生分得30%。该判决经二审法院维持,目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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