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执行的标准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不完整,缺少关键工艺参数或主要步骤,或未包含产品配方中的部分原料。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条*三款规定: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应当体现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范围,全部原料应当在生产步骤中明确列出,所用原料名称或者序号应当与产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若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应当予以注明。
2、备案申请表中的生产信息未与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的企业信息保持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条*三款规定:配方表2个以上原料的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当予以注明
3、产品含贴、膜类载体材料,但产品执行的标准感官指标中未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
4.产品执行的标准项下“感官指标”中“气味”、“性状”、“颜色”填写有误。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三十条*四款规定: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套装产品应当分别说明各部分的感官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1)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
(2)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
(3)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
5、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未对防晒剂进行控制。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附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规定:非防晒类产品申报配方中使用化学防晒剂的,应当检测所含化学防晒剂。
6、未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要求填报产品执行的标准“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中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内容。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三十条*五款规定: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完全一致的,应当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名称;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7、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未明确使用期限的标注方式。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十四条规定: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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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关于公开征求调整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有关事宜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管理工作,提升化妆品审评审批效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调整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反馈我司。附件:1.关于调整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程序有关事宜的规定(征求
3月23日,《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对比主要国家和地区牙膏监管模式,广泛听取监管人员、行业协会、企业及业内*意见,经历了多次修改完善,其发布实施将提升牙膏质量安全水平,规范牙膏功效宣称,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牙膏管理制度法规逐步完善牙膏是人们生活中经常使用到的日用品,其
一、为什么要制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牙膏既是日用消费品,更是与人民群众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新中国成立初期至上世纪90年代,牙膏由原轻工业部实行行业管理。2005年,原质检总局依据《*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牙膏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颁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2007年,原质检总局发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00号令)将用于牙齿的产品纳入化妆品。2013年机构改革后,原食品
特殊化妆品填报《注册申请表》分类编码时,注册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注意什么?
应当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要求,正确规范填报《注册申请表》分类编码,避免遗漏或者填写错误。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应当与所填报的分类编码相符,如产品标签样稿中功效宣称、使用方法、作用部位、适用人群等内容应当与分类编码相符;含推进剂的,产品剂型应当包括“气雾剂”;使用人群包括“婴幼儿”“儿童”的,应当遵循儿童化妆品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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