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应注意哪些备案细节?
答:(1)同一标准中文名称的新原料可能存在不同的新原料备案人,或不同的新原料备案号,化妆品备案人应核实对应的新原料备案号,注意进行区分填报。
(2)使用新原料时,应查阅《新原料技术要求》,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使用目的、原料适用和使用范围、其他限制和要求、警示用语等要求,应特别注意新原料的配伍禁忌及使用范围限制等信息。
(3)化妆品备案人可通过新原料公示平台查询《新原料技术要求》,如该文件暂未公示,应向新原料备案人索要,并上传至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新原料安全评估时应明确是否符合《新原料技术要求》的**要求。
2、问:多色号系列彩妆产品应如何备案?
答: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如眼影盘,应按“一个产品”提交备案,在一个备案编号下,按色号分别填报配方。
每个色号产品独立包装的,应分别备案,一个色号对应一个备案编号。
3、问:在不豁免毒理学试验时,哪些产品应开展急性眼刺激试验?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72号公告),易触及眼睛的产品须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常见易触及眼睛的产品包括洗面奶、洗发水、冲洗型护发素、眼部产品(描眉类彩妆除外)、沐浴露等。
4、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生产场地未改变),已备案产品应如何更新生产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三十九条,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规定》*二章*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产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
即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先在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进行企业信息更新,再进行产品变更,通过“生产信息刷新”的方式同步更新产品信息。
5、问: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该如何出具?
答: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参考模板见附件。
词条
词条说明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收集、整理了化妆品业界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问题,并逐一进行了解答。问:什么原料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答:根据《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使用于化妆品的**或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
保健食品所用原料不同,生产情况不同,其产品理化指标制定时需注意什么?
答:申请人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5.2.2.4(2)要求制定产品理化指标,同时根据产品所用原料不同,还应制定相应指标,如:含水产品原料的,应制定镉、总砷、总汞;含油脂类原料的,应制定酸价、过氧化值;含芦荟、大黄、何首乌、决明子等蒽醌类原料的,应制定总蒽醌(指标值以范围标示);含红曲原料的,应制定桔青霉素、黄曲霉毒素;含苹果、山楂及其制品原料的,应制定展青霉素。根据生产情况不同,还应制定相
化妆品的种类繁多,目前尚无统一的分类方法,在此简要介绍主要的几种分类方法。 (1)按使用功能分类 可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普通化妆品)两大类。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如洗面奶、洗发水、沐浴露等)、护理类化妆品(如化妆水、润肤乳液等),以及美容类化妆品(如眼影、胭脂、口红等)。 (2)按使用部位分类 可分为肤用化妆品(如卸妆油、润肤霜等)、发用化妆品(如洗发水、烫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注册申请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
公司名: 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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