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是否存在有效期?
答: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10号)规定,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2021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普通化妆品不再存在有效期的概念而换成年度报告制度。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3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2.问:已注销的产品是否需要报送年报?
答:已注销的产品*报送年报。2023年1月1日前备案的有效状态产品,已满足备案时间满一年的要求,应当于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交年报。需要报送年报的产品类型包括国产普通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及仅供出口产品。
3.问:企业收到短信提醒告知未提交备案年报,应如何处理?
答: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筛查,企业若存在仍未年报的产品,监管部门可能通过系统“短信提醒”的功能提醒备案人在备案系统填报的相关联系人,及时报送年报。备案人在收到短信提醒后,可自查是否存在未年报产品。如未年报产品不再生产,应当申请主动注销。
4.问:申请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账号时,遇到系统问题,该如何反馈?
答:账号申请过程中,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右上方的“系统问题反馈”功能进行反馈。
5.问:化妆品相关平台操作手册的下载链接是什么?
答:(1)企业信息资料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下载链接:
(2)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下载链接:
(3)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操作手册下载链接:
(信息来源:广州市监局|编发:北京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注册申请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化词意。如*;**;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强;全面;*;较;**;特级;**;冠级;较致;**凡;换肤;去除皱纹等。(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的,属虚假性词意。(三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简化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申请有关领事认证材料的公告《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在我国生效实施,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备案涉及的境外生产厂商资质证明文件、上市销售证明文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按照以下要求执行:《公约》缔约国出具的上述文件,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但中国外交部公布的《公约》缔约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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