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按照功效、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维度对化妆品分类进行了统一规范。但普通化妆品备案人在准备备案资料时,对功效如何勾选、标签上是否均需标注等问题仍然感到困惑。本期上海器审小编结合备案资料填报中的常见问题,从三个“一致性”原则入手,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 (一) 关于“备案申请表”项下分类编码中功效宣称与“产品标签”项下宣称内容的一致性 产品具有的所有功效在“备案申请表”项下均需勾选,方能在后续进行宣称。如在标签中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修护和舒缓功效的,必须在“备案申请表”项下选择相应功效。但因为包装设计,或者经营策略需要,具有修护和舒缓功效的产品,企业不一定在标签中宣称,在备案申请表中选择上述功效后,后续可以在广告中进行宣称。 (二) 关于备案资料中的功效宣称与公示的功效依据摘要的一致性 产品上市前备案和产品功效依据摘要公示都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虽然功效依据摘要不属于备案资料,也不属于备案资料检查的内容,但都是企业主体责任的范畴。备案资料中的功效宣称应当依据研发证实的功效进行,所以两者应当一致。 (三) 关于产品配方成分与功效宣称的一致性 配方成分是化妆品功效的物质基础。如化妆品宣称修护和舒缓功效,配方中应当有相应功效的原料,这些原料可以是单一作用,也可以是多种成分的共同作用,但都必须经过研究证实。所以产品配方成分与功效宣称应当一致。 (来源:上海器审;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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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注册部。 本文的论述对象为进口非特殊类化妆品,备案后取得的是电子版备案凭证,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第一步:明确概念分类,确定进口程序 1.确定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一书中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
关于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124号)
为规范牙膏监督管理,**消费者健康,促进牙膏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牙膏监管法规要求和简化已上市牙膏备案资料要求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贯彻牙膏监管法规要求,落实备案人主体责任根据《条例》《办法》规定,牙膏备案人作为产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责任主体,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与进行备案产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境内责任人如何变更? 答:境外化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变更境内责任人及其授权产品范围。变更境内责任人的,新的境内责任人应当按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系统的用户名称注册;仅变更授权产品范围的,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网上备案平台重新上传授权书。 变更境内责任人涉及已备案产品的,变更前后的境内责任人应就前期已经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责任归属问题协商一致后,由拟变更后的境内责任人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平台
国产特殊化妆品申报流程解析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个性化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特殊化妆品也纷纷进入市场。这些化妆品不仅具有美容功效,还能针对特定的肌肤问题提供针对性的保养。由于其*特性,这些产品的申报流程也与普通化妆品有所不同。本文将为大家解析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申报流程,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这些产品。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特殊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特殊化妆品指的是具有特殊功效或特殊用途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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