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牙膏产品销售包装图片提交时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二款*二项规定,牙膏进行备案时,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
(2)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
(3)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上传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内包装平面图和立体展示图,内包装上至少要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4)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二、牙膏产品具有多种销售包装,应当如何提交包装图片?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二款*二项规定,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三、小规格包装、赠品装、试用装的牙膏产品应当如何标注产品标签?
答:参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十七条规定,牙膏净含量不大于15g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参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二十一条规定,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牙膏,其标签也需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牙膏产品标签应当如何标注企业信息?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二款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十条规定,牙膏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进行标注:
(1)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产品备案信息载明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分别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2)备案人与生产企业相同时,可使用“备案人/生产企业”作为引导语,进行简化标注;
(3)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4)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5)生产企业为境内的,还应当在企业名称和地址之后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五、牙膏产品标签应当如何标注牙膏的成分?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二款**项规定,牙膏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牙膏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牙膏配方中存在含量不**过0.1%(w/w)的成分的,所有不**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以复配或者混合原料形式进行配方填报的,应当以其中每个成分在配方中的含量作为成分含量的排序和判别是否为微量成分的依据。
产品配方有或者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成分,以及为保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较少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
六、牙膏产品标签应当如何标注产品使用期限?
答:参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十四条规定,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较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七、儿童牙膏小金盾标志应当如何标注?
答:参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六条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143号)规定,儿童牙膏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儿童牙膏标志整体采用金色,对公告中的配色信息不做强制要求,儿童牙膏企业可根据实际包装情况,对颜色和字体进行微调,但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牙膏标志较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牙膏标志较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八、牙膏产品标签可以标注《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外的内容吗?
答:根据《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二十八条*二款**项及《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五条、*十八条规定,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牙膏产品标签样稿,包括备案人及生产企业信息、全成分标识、净含量、使用期限、安全警示语、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其他文案内容等。
其他文案内容,可以填报备案人自主选择标注的内容,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并与产品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牙膏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信息来源:广东省药监局|编发:天健华成化妆品注册部)
词条
词条说明
粉剂、凝胶糖果纳入保健食品备案剂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的公告 2021年*7号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工作,根据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注册产品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制修订了配套的《保健食品备案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将粉剂、凝
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提交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的注销原因、注销时间、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等,参考模板见附件。附件 注销后再次备案说明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现平台设定,当某产品名称已提交备案(去除空格后,国产进口一同比对),主动注销后,任一备案人再次使用该产品名称进行备案时均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进口化妆品备案登记概述进口化妆品备案登记是指将来自国外的化妆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审核和备案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进口化妆品在中国市场上合法销售的必要条件之一。首先,进口化妆品备案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这些要求可能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成分列表、安全性评估、包装说明等。在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会通过实验室测试、临床试验、消费者反馈等多种方式来确保产品符合中国的法规标准。具体步骤包括:1. 提交申请: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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