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清楚消防车的种类有很多,用处也有很多,消防车可以用来灭火,也可以用业供水,说到供水消防车那可不像其它消防车样,那是有标准的,但大家清楚它的标准吗,我想应该不是特别的了解吧。下面是湖北江南消防车厂家为大家整理的,大家可以了解了解。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水消防车(简称供水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供水车。
2 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417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JB 787 汽车标牌
]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 T50 005 **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型号
3.1 供水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GB 9417和ZB T50 005的规定。
3.2 供水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以水总装载质量(kg)除以100表示,当水装载量不小于10000kg时,允许用三位数。
3.3 供水车产品型号构成如下:
型号标记示例;
长春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供水车总质量为13 000 kg,水的装载量为7000 kg,其型号为:
CX5130GXFGS70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4.1.1 供水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供水车的底盘**是地区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GB 6244 的规定。
4.1.3 供水车的消防泵、功率输出装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1.4 供水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GB 7956 的规定。
4.2 整车
4.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GB 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5.4 条规定进行。
4.2.2 供水车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a.自制件须经*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
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
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地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的同意并签批。
4.2.3 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
供水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车种
型式
水的总装载质量,kg
外形尺寸,mm
接近角(°)
离去角(°)
长
宽
高
供水
中型
4000~5000
≤8500
≤2500
≤3100
25
16
消防车
重型
>6000
≤10000
≤2500
—≤3500
25
16
4.2.4 乘员数
供水车的乘员数宜不多于3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75 kg 计。
4.2.5 较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供水车的较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GB 7956 *2.1.3.1 条规定。
4.2.6 制动性能
4.2.6.1 供水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 *4.13 条规定,试验方法按5.5.1 条规定进行。
4.2.6.2 供水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5.5.2 条规定进行。
4.2.7 防雨密封性能供水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GB 7956 *2.1.5 条的规定。
4.2.8 **性
供水车的**性应符合GB 7956 *2.1.6 条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分配按5.6 条规定进行。
4.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
驾驶室、乘员室室内噪声级不大于85dB(A)。试验方法按5.7 条的规定进行。
4.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4.2.10.1 所有铸件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内外表面应光洁。
4.2.10.2 焊接件应符合JB/ZQ 3011 有关规定。
4.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
4.2.10.4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
4.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做其他防腐蚀处理。
4.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JB 2864 的规定。
4.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1000×1000mm2 的范围内不大于4mm ;在500×500mm2 的范围内不大于3mm 。
4.2.10.8 泵室、水罐与底盘联接应牢固**,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误差不大于6mm 。测量方法按5.8 条的规定进行。
4.2.11 表面质量要求
4.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需做防腐蚀处理。
4.2.11.2 车身外表基色为GB 3181 的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涂层质量应符合JB/Z 111 的规定。
4.2.11.3 整车外表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件不允许有油漆。
4.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4.3.1 发动机的冷却系统应符合GB 7956 *2.1.7 条的规定。
4.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GB 7258 *9.9 条的规定。
b. 油箱容量须满足供水车续驶里程大于300 km。
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
4.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300mm 以上,排气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
4.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GB 7956 *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
4.3.5 功率输出装置**采用夹心式。
4.4 车厢
4.4.1 供水车一般不设消防员室,但可设泵室,如设泵室则应**水泵维修方便。
4.4.2 车厢应设置可供安全上下的攀登装置,车顶部应采取防滑措施,且能使水自然流下。
4.4.3 器材箱应能合理的安放所配备器材。器材应装卡**,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
4.4.4 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不得自动启闭,门缝应平直均匀。
b. 绞链门应有限位器。器材箱门较大开启度应不小于90°。
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至门的总宽。
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和下落。
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操作轻便,操纵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不应小于1750mm(距地面高度)。
4.4.5 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不可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4.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4.5.1 消防泵
4.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GB 6245 的规定。
4.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A(参考件)。
4.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
4.5.2 水路系统
4.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GB 7956 *2.2.1.1、2.2.4~2.2.7 条的规定。
4.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须在两侧均设吸水口,单侧吸水口不得**过两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滤网。
4.5.2.3 消防吸水管较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消防泵额定流量L/s
吸水管较大公称通径mm
出水管公称通径mm
较少出水口个
30
100
80
2
40
125
2
50
150
4
60,80,100
150
4
4.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GB 6969 的规定。
4.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较大工作压力值的1.5 倍,试验方法按5.9 条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
4.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性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较大工作压力值的1.1 倍,试验方法按5.10 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出现渗漏。
4.5.2.7 在消防泵及管路系统较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
4.5.2.8 水罐至消防泵的进水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
4.5.3 磨合期内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供水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B(参考件)。
4.5.4 水罐
4.5.4.1 水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
4.5.4.2 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两侧面不得出现明显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5.11 条规定进行。
4.5.4.3 罐内须设液位指示器及溢流装置;罐低部须设置排污口;罐内应设防荡隔板。
4.5.4.4 罐**部须设人孔,口径不小于400 mm。
4.5.4.5 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12 000 L 时为±2%;容量在12 000 L 以内的,容量每减少1000 L,其允差**值增加0.1%。
4.5.4.6 水罐须设注水装置。
4.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4.6.1 水路系统的各操纵手柄均应有操作指示牌。
4.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对于自动操纵机构应有应急措施。
4.6.3 供水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
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2.5 级);
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2.5 级);
c. 消防泵转速表;
d. 水罐水位指示器。
4.6.4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位置上工作。
4.7 电气系统
4.7.1 供水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1.4 倍。
4.7.2 牌照灯座应符合GB 4785 *19 条规定。
4.7.3 供水车应设*的火场照明灯。
4.7.4 操纵仪表板、泵房、器材箱等处须安装照明灯。
4.7.5 供水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GB 8108 规定。
4.7.6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须分设保险或断电开关;
b.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
c. 附加电系导线截面积应与较大负载相匹配,多根导线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
4.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
信息来源:消防车厂家官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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