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排放烟囱管道要求介绍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排气筒的高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的重点。
         二、废气排气烟囱管道规格要求:
         废气排气烟囱管道规格设计的一般规定要求: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用条件、功能要求、烟囱高度、材料供应及施工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用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用砖烟囱: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烟囱;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烧结普通鄙土砖筒壁的受热温度不应**过400℃;
         钢筋混凝土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土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过150℃;
         钢烟囱筒壁的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用可分为下列三类:
         性荷载与作用:结构自重、土重。土压力、拉线的拉力。
         可变荷载与作用。
         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用、拉线断线、撞击等。
         7.烟囱的高度应同时满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三、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7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66号)的规定设置。
         四、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废气排气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行业环保高度要求
         排气筒高度与折算汇总
         总结:排气筒高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高度不满足要求即不达标。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气锅炉烟囱高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高度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气筒的高度不得低于15m
         4、《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高度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高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高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高度,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烟囱允许高度45m;当焚烧处理能力≥300t/d时,囱允许高度60m;在同一厂区如同时有多台焚烧炉,则以各焚烧炉焚烧处理能力之和作为评判依据。具体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
         如果在烟囱周围200m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烟囱高度应至少高出这一区域建筑物3m以上。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新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焚烧炉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必须高出建筑物5m以上。
         7、《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含化氢气体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物高度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高度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的50%执行。
         8、《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外,其他排气筒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应高出本体建(构)筑物3m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9、《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现有和新建焦化企业须安装荒煤气自动点火放散装置。
         10、《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1、《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3、《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4、《铁合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5、《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6、《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7、《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8、《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19、《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0、《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2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一般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并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23、《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煤炭工业除尘设备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
         昆山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积极响应号召“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是一家致力于环保工程规划、环保设备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售后服务于一体的专业化环保公司,专业从事废气污染、粉尘污染治理的高科技企业。创始人20年专注废气处理设备制造行业,具有丰富的环保治理工程的实践经验,积累了强大的技术实力,根据不**业制造商进行规划、设计、定做合适的废气处理设备,做到一厂一方案,有效帮助企业经济合理地做好环保和安全防护工作。 

    昆山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废气处理设备,粉尘处理设备,臭气处理设备,玻璃钢风机,PP管,洗涤塔等

  • 词条

    词条说明

  • 水泵标准操作

    一 启动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 1.启动前对泵及电机检查 泵、电机及底座紧固螺栓是否齐全,满扣。 压力表指针是否回零位。 检查润滑油是否符合规定指示线。 2.泵,电机外观应整洁,无灰尘、油垢,安全 罩齐全,不松动,轴封不漏油。 3.打开离心泵进出阀门,观察泵及阀门静密封应无泄漏,动密封应无明显滴漏(填料密封泄漏量20滴/分)。 二 启动及运转 开机前首先转动 1.启动电机后应检查。 泵的旋转方向自泵吸

  • **废气治理方向难选择?源和告诉你!

    随着现代工业的快速发展,**废气治理技术有多样选择,较近源和环保的小编接收到越来越多的关于**废气治理技术的选择难题,有很多企业和环保公司一直陷于复杂选择的模式,今天源和小编就带领大家先来了解一下关于**废气治理技术的选择方向重较重要的一点。 资料显示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的VOCs就有数百种,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也有200多种。那大家不禁会有疑问,**废气治理主要性质是怎样呢,这些物质,它们的性质各异

  • PP风管的制作

    一、PP风管制作: 1.风管制作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应符合设计图纸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规定。 2.制作质量要求: 1)风管的规格、尺寸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风管外观质量应达到折角平直,圆弧均匀,两端面平行,无翘角; 3)风管的内表面要做到表面光滑,严禁有横向拼缝和在管内设加固筋或采用凸棱加固方法。尽量减少底部的纵向拼缝。矩形风管底边小于800mm时,底边不得有纵向拼缝。所有的螺母、螺栓、

  • **废气处理设备 洗涤塔中常见的填料

    在很多VOCs废气治理项目中,洗涤塔是常见的预处理/治理设备,但洗涤塔内如何根据VOCs成分及风量进行合理设计?这里涉及众多化工知识,例如需要如何涉及塔高,直径,确定风速,确定洗涤液的循环量等等问题。甚至,如果该洗涤塔为填料塔,填料层如何设计,填料的选型该较终如何确定。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用于VOCs废气治理中,洗涤塔中的填料种类及对应的特点。 一、填料的定义 填料泛指被填充于其他物体中的物料。 在

联系方式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八方资源网!

公司名: 昆山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雪

电 话: 0512-57655118

手 机: 17306171723

微 信: 17306171723

地 址: 江苏苏州昆山市莲花路538号

邮 编: 215300

网 址: yuanhe001.cn.b2b168.com

相关推荐

    八方资源网提醒您:
    1、本信息由八方资源网用户发布,八方资源网不介入任何交易过程,请自行甄别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跟进信息之前,请仔细核验对方资质,所有预付定金或付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存在诈骗风险,请提高警惕!
      联系方式

    公司名: 昆山源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雪

    手 机: 17306171723

    电 话: 0512-57655118

    地 址: 江苏苏州昆山市莲花路538号

    邮 编: 215300

    网 址: yuanhe001.cn.b2b168.com

      相关企业
      商家产品系列
    • 产品推荐
    • 资讯推荐
    关于八方 | 八方币 | 招商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 | 商务洽谈室 | 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