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涉VOCs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

    江西省涉VOCs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试行)
    近年来,我省臭氧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影响夏秋季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挥发性**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降低夏秋季臭氧污染影响,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减少VOCs排放,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和《行业挥发性**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开展我省涉VOCs排放行业绩效分级评估工作,制订行业绩效分级评估技术指南。
    一、行业
    本指南所指的涉VOCs行业包括炼油与石油化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包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业涂装、塑料制品、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业。
    二、绩效等级类别
    (一)等级类别。本指南依据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将企业划定了“A级”、“B级”、“C级”、“D级”、“N级”五类。
    “A级”代表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先进”的**性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出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B级”、“C级”级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合规”的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中等地位,达到国家和江西省法规标准的基本要求。
    “D级”企业代表该行业内环保绩效水平“不合规”的企业:VOCs原辅产品及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过程及无组织排放管控、末端治理和排放、环境管理等环保绩效水平处于行业较低地位,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等未达到国家和江西省VOCs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
    “N级”企业为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环评手续不齐备、挥发性**物(NMHC、TVOC和其他特征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应由执法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待整治结束后再予绩效分级。
    (二)定级原则
    1.环境影响原则。首轮要求对VOCs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包括省、市企业,涉VOCs排污单位及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中涉VOCs原辅料年使用量10吨以上的企业实施绩效分级;VOCs原辅料使用量在300公斤以下的企业,可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
    2.绩效短板约束原则。企业绩效分级执行“短板原则”。企业绩效评级时,需满足各级别指标中规定的各项要求,有一项未满足的,降级评定;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评定,企业总体绩效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的为准。
    (三)定级依据
    一般依据:严格对照VOCs行业绩效分级规则(详见附件2),确定企业等级类别。
    特别依据:
    一年内存在未批先建,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或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不应评为A、B级。
    对于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企业,直接评定为低等级。
    评定现场使用相关标准的便携式设备监测到标排放的,不应评为A、B级企业。
    三、定级程序
    1.排查确定企业名单。各区(县)对辖区内行业企业进行排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将企业清单上报至市生态环境局。
    2.企业主动申报评级。行业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报绩效评级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未主动申报参与绩效评级的按低等级进行管理。
    3.企业申报材料初核。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级申报材料开展初核,保证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汇总整理后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4.分级开展定级核查。对企业申报评级或直接可以认定为B级(不含)以下的,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核定。对涉及评级达B级(含)以上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核定。
    四、结果运用
    1.企业绩效分级是为实施企业差异化管控、制定应急减排措施提供依据。
    2.对于**民生、**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程项目,需纳入**类的,应当严格控制数量。
    3.原则上,对于行业内的**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
    4.**类企业在臭氧污染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任务的生产经营。**类企业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移出**清单。
    5.根据绩效分级结果,对行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并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省、市企业可申请移出治理企业名单;“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性企业,减排力度应按相应级别逐级增大。
    6.各地市应结合《设区市挥发性**物综合整治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对于省、市企业进行绩效分级,并将绩效分级结果作为作为企业挥发性**物综合整治效果评估依据之一。
    五、动态管理
    1.建立VOCs绩效分级动态化管控机制,按季度调度清单内企业,并进行动态更新。
    2.各地应将VOCs绩效分级纳入日常管理,督促“C级”以下企业进行VOCs整治,并制定年度提升计划。原则上各地低级别(C级或D级)企业占比应逐年向上一级别提升10%以上。
    3.有调级变更需求的企业,向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县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未提交变更申请的,下一季度按原定级别执行。
    4.市生态环境局根据行业各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建立臭氧污染天气涉VOCs企业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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