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的工作基础上,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物(VOCs)治理存在的**问题,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十四五”VOCs减排目标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开展任务和问题整改“回头看” 各地要系统梳理《“十三五”挥发性**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行业挥发性**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物治理攻坚方案》各项任务措施和2020年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反馈的VOCs治理问题,以及长期投诉的涉VOCs类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任务完成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未完成的任务、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建立VOCs治理台账,加快推进整改;对监督帮扶反馈的**问题和共性问题,要举一反三,仔细分析查找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回头看”工作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二、 针对当前的**问题开展排查整治 各地要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化工、煤化工、焦化(含兰炭)、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为,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认真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排查整治,具体要求见附件。 大气污染防治区域(以下简称区域)于2021年10月底前、其他地区于12月底前,组织企业自行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以及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组织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其中排污许可管理企业全覆盖;针对排查和检查抽测中发现的问题,指导企业统筹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在此基础上形成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能立行立改的,要督促企业抓紧整改到位;对其他问题,区域力争2022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其他区域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改。区域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12月底前、其他地区于2022年6月底前将企业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送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中国铁路、中国船舶、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化、中煤集团、国药集团等企业要切实发挥**带头作用,组织专业队伍,对下属企业开展系统排查,高标准完成各项治理任务。2021年12月底前,汇总集团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报生态环境部;整治基本完成后报送工作总结。 三、 加强指导帮扶和能力建设 各地要整合大气环境管理、执法、监测、行业*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活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实用手册等多种方式,向企业详细解读排查整治工作要求,指导企业编制治理方案;对治理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及时督促提醒,确保完成治理任务。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指导标准(2020年版)》的要求,增强基层VOCs执法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地方环境管理、执法、监测人员及相关企业、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等开展VOCs治理专题培训。 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持续加强VOCs组分监测和光化学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加快VOCs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工作;对已安装的VOCs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联合有关部门对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鼓励企业对治理设施单独计电;安装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记录温度、压差等重要参数;配备便携式VOCs监测仪器,及时了解排污状况。鼓励区域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VOCs主要产生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自动监测、中控系统等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 四、 强化监督落实,压实VOCs治理责任 各地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等向VOCs治理倾斜;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心组织排查、检查、抽测等工作,完善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积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抽测中发现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查处通过旁路直排偷排、治理设施擅自停运、严重标排放,以及VOCs监测数据、LDAR、运行管理台账造假等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交**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统筹调度,对治理任务重、工作进度慢的城市,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帮扶指导力度。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区域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监督各地“回头看”和VOCs治理**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督促整改到位。对2020年监督帮扶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VOCs治理进度滞后、问题**的地方和企业,生态环境部将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查,并通过通报、公开约谈等方式压实责任。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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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航智能张家窝VOCs在线监测系统平台 平台首页可实时监控设备在线数、风机在线数、净化器在线数、离线报警数,点击图标可以跳转到具体数据页面。 1.电子地图可显示设备编号,工厂名称、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设备状态,型号等内容,方便用户直观查看区域内所有监测点的部署情况和环境质量状况。 2.设备信息系统,用户在此模块可以实现监测点位信息的增、减、改、查等基本操作,点位信息包括设备编号、公司名称、安装
一直以来,在蓝天保卫战中对大气环境监测的重视推动着空气监测设备的更新迭代,使得环境监测朝更科学的方向发展,也加快了“双碳”目标的实现。 以山东省为例,山东省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为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2016年完成全省空气站点位优化工作,2017年完成县级空气站建设并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直接运行管理,2018年将空气站建设延伸到乡镇(街道),实现省、市、县
德航智能微型空气站在线监测系统 微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用于提供室外空气污染物实时、准确监测的产品。整体采用立杆式固定,也可采用壁挂式固定,方便室外任何环境安装。微型空气站监测参数一般为“四气两尘”,即SO2、NO2、CO、O3、PM2.5、PM10;同时也可监测温度、湿度、风速、风向。 利用网格化监测的高时空分辨率特性,快速捕捉环境空气质量的异常监测数据,实时预警。同时可根据环境管理部门业务需求,
如何解决工地扬尘管理现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各地经济快速发展,城建事业打理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有建筑工地引起的扬尘已成为可吸入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的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是造成我国多数城市空气污染严重的首要污染物。 建筑扬尘作为颗粒物污染的主要来源,大多可以通过鼻腔和咽喉进入肺部,引起肺部改变、神经系统疾病,肺癌等。更重要的是影响了空气质量和周围环境质量, 大气中颗粒物会降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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