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省市水泥行业**低排放标准(上)

    部分省市水泥行业**低排放标准(上)
    山西省水泥行业**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标准:有组织排放控制指标。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5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10mg/m3。
    
    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阶段分别不**10、50、100mg/m3,氨逃逸浓度不**8mg/m3。*二阶段分别不**10、35、50mg/m3,氨逃逸浓度不**5mg/m3。
    在基准氧含量8%的条件下,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余热或清洁能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氦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mg/m3。其他产尘环节颗粒物浓度不**10mg/m3。
    
    浙江省水泥行业**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0年11月,浙江发布《浙江省水泥行业**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目标:到2022年底前,水泥企业完成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改造,有组织排放控制达到阶段性**低排放水平;到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低排放改造。
    要求:2022年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50、100mg/m3;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应采用天然气、电等清洁热源,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mg/m3。2025年6月底前,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10、35、50mg/m3。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21年2月,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行业烟气**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方案确定宁夏力争2年内完成宁夏水泥行业企业烟气**低排放改造并投入运行,凡因烟气**低排放不达标停产的水泥企业必须在改造验收后方能投入生产。
    改造后水泥行业水泥窑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为每立方米10毫克、50毫克、100毫克,所有排气筒颗粒物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10毫克、氨排放限值为每立方米8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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