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企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
整个加工过程中的某个工序自己做不了,需要委托其他企业;接到一个大单,自己的加工能力“吃不下”,放弃又不甘心;交货期临近,开足马力也无法按时完工;由于设备、员工、场地等等原因,导致无 ** 常生产……
遇到这些问题时,相信很多企业会想到一个解决的方法:求助于其他企业代为加工。这就会带来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外发加工”的问题。
外发加工,按照海关的加工贸易货物监管规定是指,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较终复出口的行为。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除了要遵守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外,还要就外发加工业务,单独进行备案和申报,如果违反规定,仅仅是没有备案或者申报,将可能面临货值5%-30%的罚款。
对于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收取加工费是较主要的盈利来源,但加工费的多少与货值并不是直接相关的,有时甚至会出现货值上亿的加工贸易业务,加工费可能只有几十万元的情况,但是,海关在对违规外发加工行为进行处罚时,并不是以加工费为基础,而是以货值为基础,所以,一旦企业受到处罚,很有可能出现收取的加工费还不足以缴纳罚款的悲惨状况,是不是很恐怖?
企业辛辛苦苦挣到的加工费,可能因为只是没有按照海关要求开展外发加工就被罚得一分不剩,这样的风险值得所有加工贸易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防范。
那么,加工贸易企业如果需要开展外发加工,除了海关对加工贸易的一般性规定,还要注意哪些外发加工的特有规定?应该怎样做才是外发加工的正确打开方式呢?
我们注意到,在外发加工的定义中,出现了“经营企业”和“承揽者”2个主体,他们分别指:
经营企业—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
承揽者—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
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这2个主体的角度来提示大家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经营企业
1.备案
以往海关将外发加工作为一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管理,随着简政放权的深化,2014年开始,海关对外发加工的管理改为“备案制”,要求企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手续,就可能遭受货值5%-30%范围内的罚款,说这个手续“价值连城”,一点也不为过。
提示:
“外发之日”指**外发,即对同一承揽者,只需要在**次外发时备案。
将加工贸易货物外发给多个承揽者时,每个承揽者都需要备案。
联网监管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同样需要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承接企业、货物名称和周转数量”。
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海关会要求企业变更有关信息。
2.申报
海关规定,“在货物外发之日起10日内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也就是说,备案只是告诉海关“我要外发了”,而具体外发了什么货物、多少数量等情况,还要把实际情况向海关申报。
企业切不可以为已经办理了备案,就可以随意外发,不用考虑海关方面的问题了,如果没有申报实际收发货情况,仍然将被作为违规进行处罚。
提示:
同一手(账)册、同一承揽者的收、发货情况,可以合并办理申报。
海关规定,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可适当延长实际收发货情况的申报时限。不过,这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缺少实际的操作指引。
3.担保
单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海关不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是,在2种情况下,海关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函,一是“全工序外发”,一是“跨直属关区外发”。
如果外 ** 况变化,导致应缴税款增加的,海关还会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担保。
提示:
因为外发加工而提供的担保,在核销结案后,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办理担保退还手续。
从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企业无正当理由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海关会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年内,企业仍未办理退还手续的,担保的财产或者权利将被变卖或者兑付,上缴国库。
4.不可转卖
外发加工顾名思义,是经营企业委托承揽者进行加工,海关明确规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者”。
外发加工过程中一旦出现“转卖”的情况,问题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外发加工在备案、申报方面的问题属于违规,性质较轻,而“转卖”已经涉嫌倒卖加工贸易货物,性质要严重得多。
提示:
外发加工应当**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转卖”,即使是经营企业将货物转卖给承揽者后再向承揽者回购成品,即俗称“双作价”的做法,尽管较终货物出口,海关仍然会对转卖的行为进行处罚。
5.全部出口
加工贸易的成品全部出口,是海关对加工贸易管理的较基本要求,也是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坚守的“底线”,外发加工当然也不例外。
外发加工过程中,只要没有补交税款,无论是料件还是成品脱离海关监管进入国内,都将使企业面临至少是补税+罚款的处理。
提示:
经营企业要保证全部出口,除了在自身业务中不出问题,还要加强对承揽者的监督,通过协议约定、实地核实等方法防范相关风险。
6.可以不运回经营企业
为方便企业,同时也为了增强监管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近年来,海关在经营企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处置问题上,经历了一个180°的转变,从“应当运回本企业”,变为“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提示:
可以不运回有一个明确的前提条件不可忽视,即“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不运回,这里的“相关手续”可以是成品出口、退换、内销征税等等。
承揽者
1.配合经营企业
尽管承揽者不直接承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申报等手续的义务,但应当配合经营企业,提供备案、申报需要的相关资料。
2.配合海关监管
承揽者作为加工贸易业务中的一环,也应当配合海关监管,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加工贸易成品全部出口、征税前提下内销等方面,不要因为承揽者自身原因出现问题。
3.不可再次外发
这是海关管理规定中专门针对承揽者的一要求,即“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海关的这一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例外或前提条件,承揽者不可以任何理由再次外发。
4.不可自行处理
对于可以不运回经营企业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承揽者切不可自行处理,一方面在前面已经提到,可以不运回是以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前提,承揽者自行处理可能导致经营企业无辜“躺枪”,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海关规定;另一方面,承揽者自行处理也可能在经营企业与承揽者之间产生经济 ** 。
编辑精选内容:
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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