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为了加强对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的管理,规范定期检验行为和相关的管理活动,保证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定期检验是指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依据本规则对已经纳入使用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进行的法定检验。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各类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
本规则的技术依据主要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每半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流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每年1次;
(三)其他起重机械每2年1次。
检验机构根据各类别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情况和隐患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可以调整检验周期。
各类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大纲见附件A,其中轻小型起重设备中的叉车的检验大纲见附件B。
使用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在起重机械有效期合格届满前30日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向检验机构提供起重机械以下相关技术资料: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三)上周期检验报告和用户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在定期检验前自查情况的说明(或者自检报告);
(五)附属装置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避雷装置、消防设施等;
(六)上次检验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见证资料;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图、检验原始记录等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及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检验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时的安排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每次检验应当有两名持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检验。
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检验现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符合检验要求;
(二)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验的物品、设施和与检验无关的人员,并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三)防爆设备现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环境空气经安全测试爆炸性气体或者可燃性粉尘物质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25%;
(四)对需要进行额定载荷试验的起重机,使用单位应准备好额定载荷试验所需的砝码、吊索和所需相关的人员;
(五)检验时,使用单位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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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抽 样 A2.1 抽样方式 抽样方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样品(试样)由型式试验机构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应当保证抽样合理,能够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对于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由进口代理商按本规则附件B至附件F规定的样品(试样)数量,提供抽样地的抽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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