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很多人还是会存在一些误解的,下面针对一些常见误区进行解答。
误区一:只有**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研发费
没有取得高新企业证书的纳税人,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没有规定**企业的研发费才可以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文件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所以无论是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的基本文件,还是财税〔2017〕34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文件,或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都没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的必须是**企业。
误区二:只要是研发费用,就可以加计扣除
1、下列行业的纳税人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可见,119号文件,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对不能加计扣除的行业进行列举。负面清单行业的研发费可以税前扣除,只不过不能加计扣。
2、不能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就可以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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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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