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类:主要包括工程变、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

    2工程变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

    1、工程变的范围

    工程变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③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3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格调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

    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就近原则”

    ①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问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 如果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基准单价,工程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过部分按实调整。

    (二)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工程

    (1)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前述工程变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①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价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②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选择承包人中标。

    4工程索赔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承担(谁的损失谁承担,工程本身三人发包人承担)

    (1)费用损失的承担原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①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③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⑥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工期的处理。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二)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与误期赔偿

    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赶工费用。发包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过定额工期的20%不得过定额工期的20%,过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提前竣工奖励。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条款,明确每日历天应奖励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奖励的较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提前竣工奖励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误期赔偿

    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偿额度。一般来说,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较高限额(如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进度款支付文件或竣工结算文件中,在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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