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发放的离职补偿

    小李:今年公司改制,跟一些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赔偿了一笔离职补偿金,请问这个补偿金需要交税吗?

     
     
    申税小微:满足条件的离职补偿金是需要缴纳个税的哦。
    小李:那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申税小微: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哦,来一起学习下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NO.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过12年的按12计算。”
     
     
    TIPS:
     
    ☆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则*纳税。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光看政策是不是有点晕乎乎呢,那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1
           小张是本地某公司的职工,今年因企业改制离职,公司给他支付350000元一次性离职补偿金,小张在该企业中工作了14年,企业和个人分别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其中个人部分为3000元,上年度上海人均收入78000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为:
    350000-234000(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3000=113000(元)
    113000÷12(年) (在本企业工作**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9416.67(元)
    (9416.67-3500)×20%-555=628.33(元)
    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税额=628.33×12=7540(元)
    案例分析2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  A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偶然所得
    D.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那么内部退养、提前退休、解除劳务有什么区别呢?
     
    一、内部退养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国税发[1999]*0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根据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规定: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三、解除合同一次性收入计税问题
    这个就是今天上海注册公司网讲的一次性补偿金啦~具体可以看这两个文件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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