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的订立:货运代理人不可以签,无船承运人可以。 收全程费用:货运代理人不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可以收。 收佣金:货运代理人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不可以收。 收运费差价:货运代理人不可以收取,无船承运人可以收。 对全程运输的责任:货运代理人不承担,无船承运人需要承担。 提单签发:货运代理人不可以签发,无船承运人可以签发。 对委托人身份:货运代理人是代理人,无船承运是承运人。 对实际承运人身份:货运代理人是委托人,无船承运代理人。 托运人法律地位:货运代理人是单一法律地位,无船承运是双重身份。 简单来说,国际货代只要注册了公司都可以做.而无船承运人需要另一种注册,需要在货代协会交一定的保证金,注册了无船承运的主要的大不同就是能签自己的提单,这个提单是注册过的,是国际认可的.也就是出的货代提单,有的地方叫小单 无船承运人只能做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当事人的责任(**于从事集装箱拼箱与集运的无船承运业务),货运代理人既可以做承运人又可以做纯粹的的代理人。 区别: 1、二者的业务不同; 2、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所形成的是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适用《海商法》及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纯粹货代是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使用我国《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之法律规定; 3、二者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无船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纯粹货代承担受托人责任;4、二者签发单证的性质不同;无船承运根据相关规定*30条,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货代一般为货运代理运输凭证,作为运输证明; 5、特殊情况的区分,如收入方式取得,无船赚取运费差价,货代向货主收取代理费,向承运人收取佣金。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其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但须取得国际船代经营资格),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发海运提单,而货代和无船承运人不具备此种资格。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作为*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引起偏差。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因为此时国际货代公司与船舶运输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国际货代公司此时的身份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 上海誉商作为上海专业的代理注册公司机构,不仅拥有一支高效,专业的优秀团队,也是注册界的*。多年来,已成功代理注册过很多公司,在行业内的口碑得到**的一致认可,如您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的在线*。如有疑问欢迎来电咨询。
词条
词条说明
无船承运办理程序 (一)中国境内企业、中国境外企业、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申请经营无船承运业务; 申请者应当报送相关资料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申请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正式受理,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转报交通部登记---交通部收到完整有效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登记证书》,并在相关专业网站或专业刊物公告申请者名单-
一、经营无船承运人的社会意义 在相关法规日益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外贸企业以及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将十分需要具有较好的口碑和服务能力的货运企业作为物流代理商。同时,从业者资格的审核和认证,行业门槛的提高,是对于专业公司的有利**,作为一家掌握丰富资源的国际货代公司,应该在这一有利的环境下,拽住机遇,整合资源,力争使优势放大。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也为繁荣市场,带动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无船
无船承运人是指按照海运公共承运人的运价本或其与海运公共承运人签订的服务合同支付运费,并根据自己运价本中公布的费率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从中赚取运费差价。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无船承运人还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在提供国际多式联运服务中,国际货代实际上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业务范围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
办理依据 1.《*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七条 *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2.《*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十一条、*十四条、*二十五条 *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
公司名: 上海新誉商财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 吴女士
电 话: 021-68888757-8021
手 机: 17768112397
微 信: 17768112397
地 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上海浦东中信五牛城C座
邮 编: 200000
公司名: 上海新誉商财务服务中心
联系人: 吴女士
手 机: 17768112397
电 话: 021-68888757-8021
地 址: 上海浦东陆家嘴上海浦东中信五牛城C座
邮 编: 2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