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专注征地拆迁维权,专注行政诉讼领域,在凯诺律师代理的大量行政案件来看,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一些*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管辖,而一些*认为此类诉讼应当由民事审判庭处理,因此,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在《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后,在其*六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在2018年2月8日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我们可以看出,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及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一并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我国目前仅对有限的范围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但并不排除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会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适用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如果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法庭调查中一并提出。如果在行政案件中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由审理行政案件的法院一并审理;但如果行政案件已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而民事案件尚未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已经立案,可以由该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从该制度可以看出,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发现民事争议需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依据而当事人并未就民事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释明,告知其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若民事诉讼已立案,则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等待民事诉讼的结果。较终,法院应当对民事争议及行政争议分别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行政争议或者民事争议不服,应当分别提出上诉,对于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案件,即发生法律效力。随后,由一审法院将全部案卷移送给二审法院,由行政审判庭一并审理,对于确有错误的未上诉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最后,如果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发生了撤诉问题,应当分别撤诉,对于没有撤诉的案件,应当由原审判法庭一并审理。 从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该类诉讼案件的重视,也代表着我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尽管我国当前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予以了规定,但在实践过程中,该制度仍然处于理论层面。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因此,凯诺律师认为,我们应当将理论联系实践,将理论付诸于实践,让规定不再属于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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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说明
在征地拆迁中,许多被拆迁人都会问到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比如“补偿多少才算合适,补偿方案是国家制定还是地方制定,补偿是当地相关部门说了算还是按照国家规定的?......”那么,拆迁补偿到底是按国家标准还是按当地补偿标准呢? 对于补偿标准,无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还是地方法规,都不可能直接规定房屋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首先房地产价是千变万化的,同时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更没有统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美国大法官-休尼特 而酿就正义迟到的原因来自方方面面。究其根本,除了外在不可控的因素外,对于我们自身来说,可掌控的就是在您个人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能否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并利用“法律”这把锋利的维权之剑,让律师为您仗法直言,与您一起采撷胜利的果实。 2018年10月20日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潘覃秋与孙善权两位拆迁律师收到来自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李先生等7位当事人
是新型“逼迁”还是“故意伤害”?亿万富翁与拆迁人员握手后获刑!
因为一次握手,56岁的涂汉江被武汉市江夏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罪名是故意伤害。 在湖北慈善圈,涂汉江**度颇高,这个身家上亿的慈善家,也是武汉市复江道涉拆片区的别墅“钉子户”。正因为涉拆,他与拆迁人员接触,惹上官司。 据了解,2014年8月份,江夏区启动复江道旧城改造项目,涉及858户,有门面门、民宅、机关事业单位的房改房等,也包括7栋别墅。拆迁办正式接触涂家是2015年,但由于分岐太大,
很多当事人在请律师的时候都是奔着打赢官司去的,在凯诺律师接触的当事人咨询中,也常常听到当事人会问他们的这个官司能不能赢,当然,当事人的心情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有些时候,打赢官司并不是整个案件的全部,我们更希望的是通过拆迁律师的努力能够让当事人获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行政案件因为被告往往是**部门,所以案件通常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也使得当事人往往对打官司没有信心,这也是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选择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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