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十二条、*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词条
词条说明
征求意见|《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备注
检验项目(○:必做项目)备注微生物菌落总数○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耐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理化汞○ 铅○ 砷○ 镉○ pH值○ 甲醇 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的产品。二恶烷 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产品。石棉 含有滑石粉原料的产品。甲醛 含有甲醛及甲醛缓释体类原料的产品。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的公告》(2021年*77号)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4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公告(2021年*49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以下称《分类规则》),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二、2021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日前,美国通过了《2022年食品和药品综合改革法案》,其中包括一直备受关注的《2022年化妆品法规现代化法案》(MoCRA法案)。MoCRA对现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Ⅵ章进行了重大修订,对化妆品行业提出一系列新要求和新义务,旨在推动美国化妆品安全标准和监管框架现代化。MoCRA相关要求将在1年内逐步生效。全面升级化妆品监管框架MoCRA的发布标志着美国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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