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备案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之配方原料篇
天健华成
2019-04-2215:48
在进行化妆品备案的申报过程中,很多企业提出了关于配方、检测、标签、资料提供等方面的问题,现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化妆品部就为您整理了一份常见问题解答,分为配方原料篇、毒理理化篇、标签包装篇、其他问题篇几个部分,希望给大家日常备案与申报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对原料的使用目的有何要求?
答: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如实标注于配方表中,且应与原料本身的化学性质及配方体系相符。
产品配方原料是否属于新原料如何判断?
答: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上市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开展了收集和梳理,编制了《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11号通告)。
对配方中所用植物原料及植物提取物有何要求?
答:原料名称中未体现植物具体使用部位的,应在配方表下的详细备注栏中标明该原料的植物使用部位。
植物原料该如何提供标准中文名称?
答:应按照《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要求,提供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如《目录》中未收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植物原料也可以按《目录》关于原料的命名规律命名,即“中文名+植物原料拉丁学名+原料使用部位+使用形式(如提取物/提取液/粉)”。
产品配方原料为藻类化合物等,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的,如何申报?
答:产品原料中文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时,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配方中含有香精成分,该如何申报?
答:应严格按照《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文件进行申报。
复配原料该如何申报?
答:复配原料(包括植物提取物)应按复配物的形式申报,如“卡松”应分别申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林酮、水、氯化镁、硝酸镁的含量。
如何提供风险物质评估依据资料?
答:提供的资料,应能显示法规或文献的出处,应包括风险物质的评估安全剂量等主要内容,若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应将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全部翻译为中文。
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如何提供?
答: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
二、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有原料生产企业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三、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应包含《化妆品卫生规范》对该原料要求的内容。
所提供的外文资料有何要求?
答: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如实且完整地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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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词条说明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3年4月 一、概述部分人群在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可能会产生多种不良反应。人体皮肤斑贴试验可用于检测受试物引起人体皮肤不良反应的潜在可能性。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检验工作规范》)等法规要求,部分化妆品(如祛斑美白类和防晒类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本指导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调整咨询服务安排公告(*337号)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工作,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急难愁盼问题,现对咨询服务安排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如下:一、现场咨询安排为保证咨询服务质效,现场咨询采用网上预约模式。咨询人员须提前登录国家药监局政务服务门户,点击右侧“网上预约”,上传咨询问题,进行预约。预约规则见《关于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网上预约和取号有关事宜的公告(*276号)》。咨询内容咨询部门咨询
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化妆品分类编码应当按照产品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使用方法的分类目录,依次选择对应序号进行。当功效宣称、作用部位或者使用人群编码中出现字母的(依次对应A、B、C),则判定为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不能按照普通化妆品备案。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的相关要求,小编梳理了产品备案审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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