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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以上就是代书遗嘱有效性的相关认定,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和认定,特别是遗嘱在确定时,应当由代书人与遗嘱人进行充分沟通,另外,对于合法的见证人,可以由代书人或者遗嘱人聘请律师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有效的遗嘱要满足哪些条件
    有效遗嘱是指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凡违反《继承法》*十九条、二十二条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的遗嘱无效,部分违反,部分无效。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继承法》*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追赶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继承法》*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继承法》*十六条**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追赶这个界限的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较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遗留遗嘱的,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具体分配方式为: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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