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法律顾问论遗产债务的清偿

    前言:作为一名基层法官,在接触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诉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案件时,常发现继承人以我不继承、被继承人无遗产等为由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又实际占有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比如对有无遗产问题,有的在审判程序就予以确认裁决,有的却留给执行程序中的法官去处理。本文试就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问题从遗产债务的概念和范围、清偿遗产债务应遵循的原则、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四方面作一探讨。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债务的概念

    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后,其所遗留的财产中既可能有财产权利,也可能有财产义务。遗产即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统一。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我国《继承法》)*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所以在我国,公民继承遗产既是一项财产权利又是一项财产义务。继承人仅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为我国法律所不允!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即遗产中属于财产义务的那一部分,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或个人行为(如侵权行为)所欠下的债务,均可构成遗产债务。

    (二)遗产债务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遗产债务主要有以下几类:

    1、 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如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营业税等。

    2、 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如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借贷合同中未偿还的本息等。

    3、 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如个人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中,属于被继承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又如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确定遗产债务时应分清哪些界限

    1、应当将遗产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相区别

    家庭共同债务是指家庭共同成员作为共同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其主要包括:

    (1)用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

    (2)为添置家庭共同财产所负担的债务;

    (3)因家庭的经营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如个体工商户或家庭联产承包经营户,如果是家庭经营的,其债务应当以家庭财产承担。另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2条的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同财产清偿。”

    (4)夫妻为共同经营需要所负的共同债务;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上述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家庭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家庭共有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家庭共同债务的,由家庭成员分别承担清偿责任,其中应由被继承人分担的债务份额,才可以作为遗产债务。

    2、 应当将遗产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相区别

    遗产债务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完全为个人生活需要而欠下的债务,一般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并不一定都是遗产债务。下列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债务,都不属于遗产债务,不能以遗产来清偿。

    (1)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下的,用于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

    (2)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为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或其他需要所欠下的债务。因为这种债务实质上是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3)被继承人因继承人不尽抚养、扶养、赡养义务,迫于生活需要而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当属于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的个人债务。早在1984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49条就指出:“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3、应当将遗产债务与继承费用和殡葬费用相区别

    继承费用是指为执行遗嘱或管理、分割遗产等所支出的开销。“有关继承费用算不算遗产债务,许多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有的学者认为继承费用虽然不属于遗产债务,但亦应在偿还债务后从遗产中扣除,即遗产的实际价值应是清偿债务、扣除继承费用后所剩余的价值。继承费用的扣除如果在清偿债务之先,就有可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但遗产在清偿债务后,不足以扣除继承费用的,应当由继承人承担此项费用。有时因继承人的过失而支付的费用,不应作为继承费用,而应由继承人个人承担。我国对此没有立法可以规范。”[1]对此,我也认为继承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因为继承费用是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产生的费用,但可以从遗产中扣除,只是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必须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若有剩余时方可扣除。

    殡葬费用是指为办理丧事,埋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关于殡葬费用是否属于遗产债务,多数学者认为不应列入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理由是:丧葬被继承人是继承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况且这种债务的形成,是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其借贷关系的产生也是在继承开始以后,因此殡葬费用应由继承人分担。也有学者认为殡葬费用应当并入继承费用之中。在我国,许多被继承人的所在单位承担了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当然*继承人再负担此费用。”[2]我赞同多数学者的观点,殡葬费用不应列入遗产债务。

    二、清偿遗产债务应遵循的原则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和**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继承法*33条*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继承法*33条*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南京看守所会见律师,南京取保候审律师费用,律师看守所会见费用,刑事辩护律师,法律顾问等

  • 词条

    词条说明

  • 刑事律师的作用

    1、律师接受委托后,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3、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4、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5、 代理申诉和控告: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

  • 什么是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

    知识产权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日常我们也会对知识产权纠纷有所耳闻。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具有约束力,国家对知识产权有着严格的保护制度,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侵犯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有甚者还得金钱赔偿。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有哪些特点?以下就是关于知识产权及其特点的详细内容。一、知识产权的基本定义1、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

  • 什么是非法催收债务罪

    非法催收债务罪即刑法罪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就是为你介绍的有关什么是非法催收债务罪的内容,对此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欢迎前来咨询我们网站,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士为你讲解。关键词:  南京取保候审律师

  • 聘请法律顾问的5个作用

    聘请法律顾问的5个作用1、风险辨析,减少损失受电视剧的影响,一些企业家误认为律师就仅仅在法庭上唇枪舌战,冲锋陷阵。但事实上优秀的法律顾问,更像是保健医生会根据您企业状况帮你辨别哪些事情不利于企业健康,并随时调理做到病前干预让企业健康发展。2、内部管理,科学高效公司章程、员工手册、各类合同文本甚至各种对内对外的通知都可能会涉及法律问题,有法律顾问的指导会让您的内部管理更合法合规,科学高效。3、对外谈

联系方式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八方资源网!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电 话: 15951808994

手 机: 15951808994

微 信: 15951808994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网 址: shjtc8080.cn.b2b168.com

八方资源网提醒您:
1、本信息由八方资源网用户发布,八方资源网不介入任何交易过程,请自行甄别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跟进信息之前,请仔细核验对方资质,所有预付定金或付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存在诈骗风险,请提高警惕!
    联系方式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手 机: 15951808994

电 话: 15951808994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网 址: shjtc8080.cn.b2b168.com

    相关企业
    商家产品系列
  • 产品推荐
  • 资讯推荐
关于八方 | 八方币 | 招商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 | 商务洽谈室 | 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