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前财产协议该怎样立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婚前财产协议该怎样立

    一、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在当今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是证据的首要规则,无论是哪一方,在没有双方签字的书面文字的情况下,口口声声称财产事先有约定是苍白无力的。而形成书面文字,既可以是婚前财产协议双方自行达成,当然,也可以由公证员代书形成书面协议。无论是当事人自行提供还是公证员代书形成,前提必须是婚前财产协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婚前财产协议形式上的合法有效性才具备。

    我们在公证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婚前财产协议双方当事人日后产生纠纷,协议中的一方提出该协议在订立时是被迫或重大误解的,如果其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中法院是没有任何否定该协议真实有效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二、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婚姻法*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的财产是指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它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既可以是有形资产,也可以是无形资产,但都必须是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如果本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或尚未确定是否存在的财产又或是涉及第三方权属的财产,均不在此列。

    譬如,双方约定住房归其中一方所有,但是该住房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出资,一方或双方父母也具有该房产的一部分产权,那么,双方对该项财产的处置因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而归于无效。

    南京律师温馨提示

    婚前财产协议订立的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双方登记结婚前对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是双方登记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进行约定。但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并在公证员面前在申请表格、谈话记录、公证告知书及当事人自己提供或公证机构代书的婚前财产协议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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