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咨询离婚协议,财产分割
男女平等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民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在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中,即婚姻状况平等和婚姻关系平等。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17条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夫妻共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一)》*17条规定,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1.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如果没有依此协议办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不生效;
2 .根据这一离婚协议,仅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证明,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双方在此时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离婚协议有必要公证吗?
1.公证是可能的,但据业内人士称,大多数公证员不愿意做这种业务,主要是因为事情太多,钱太少,麻烦太多。
2. 再者,即便是已经公证了的离婚协议,如果未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证,协议本身依然不生效。
3 . 既然已经依据该协议办理离婚证,并且在民政部门备案了,那么还有再公证的必要吗?如果公证,公证的意义何在?它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啊!
4.在实践中,有了真正的公证离婚协议,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与公证离婚相比,证明的效力更强,更容易形成内心的确认和胁迫,也增加了仪式感。
三、签了离婚协议之后,如何**男方按协议履行?
1. 没有人能**男方主动履行该协议,就像没有人能**别人借了你的钱就一定会还。
2.签署离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一旦离婚按协议处理,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力。
四、如果男性不自愿履行,较好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
1. 从执行的角度考虑,由法院出具一份离婚调解书确实会好很多,有了法院的调解书就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男方不按照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主动履行义务,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同时,女人也应该考虑成本:(1)她应该更加注意。如果她想起诉自己,她需要更多地了解《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写一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可能需要几次旅行),并且毫无信心地去法院面对其他专业律师的指责。(2)更多的货币支出。如果委托律师,律师费不是一笔小开支。(3)更多的道德谴责,其他人会说,为什么我们还在法庭上?我丈夫会说,你起诉了我!即使你有一颗坚强的心,你仍然会被这些虚假的陈述迷惑。这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同胞厌倦了诉讼,**机构喜欢诉讼。
与此相应,因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数量甚多。根据律师在实践中的理解和非诉讼案件中法律文件的检索,大多数离婚协议都包含类似的条款,如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和双方的财产自行分割。有些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的样本填写离婚协议,也采此种写法。但是,在登记离婚后,一些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废除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
五、依据离婚协议,能够办理购房合同的除名吗?
既然婚姻关系的主体已经通过协商确定,房地产证签发后,与对方无关,可以直接收回吗?
其实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不能除名,但是,实际办理过程中存在很多障碍,因为
1 .房地产票据未经处理,意味着法律层面上该房屋的权利尚未确定,权利人是合同权利的主体,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2.如果退市抵押权成立,银行不同意将业主变更为抵押权人。一个非常麻烦,两个抵押贷款没有保证。
综合考虑,如何确保女方利益较大化呢?
1. 建议离婚协议由律师拟写,可以描述清楚,约定清晰,同时增加违约责任,加大违约成本。
2. 签订离婚协议,并依据该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证,使离婚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若男子达成离婚协议规定的条件,不协助改名手续,可以根据该离婚协议提起诉讼。
附:涉及到的法律条文
《婚姻法》
*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十八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较⾼⼈⺠法院关于适⽤〈*⼈⺠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双⽅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因履⾏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九条进⼀步规定,男⼥双⽅协议离婚后⼀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在登记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约束⼒,⼀⽅未按照协议履⾏,另⼀⽅有权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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