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参考意见和法律依据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参考意见和法律依据

    **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部分:父母子女

    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二条**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解释三》*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对于是否构成必要证据人民法院应结合个案案情慎重把握。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应注意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方式取得证据。

    五、【受欺诈抚养的赔偿】夫妻一方因另一方隐瞒真相而受欺诈抚养了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育子女,受欺诈抚养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实际支出的抚养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受欺诈抚养方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可酌情予以支持。

    六、【抚养问题处理】当事人未就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在离婚案件中未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提出相应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

    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人民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七、【离婚诉讼中的收养关系问题】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判决中予以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收养行为效力的,收养行为有效性可以确认的,对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一并处理;确有证据表明收养行为效力难以直接确认的,应另行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

    八、【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离婚案件中判决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判决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九、【探望权特殊范围】探望权原则上属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情况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事实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请求单独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支持。

    十、【抚养费的范围与计算】抚养费包括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主要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子女实际需要确定,也应当考虑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一方未经协商擅自支付必要费用之外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求另一方分担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收入情况、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教育费。

    抚养费计算时依据的月总收入,系指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

    十一、【赡养案件当事人范围】赡养案件原则上可以只列对赡养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方为赡养案件当事人。但确有必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便全面分配赡养义务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予以追加。

    *三部分:夫妻财产制度

    十二、【婚前财产形态变化】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三、【“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十七条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十四、【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十五、【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六、【财产约定的特殊形式】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十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八、【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婚姻法》*十九条*三款中“*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南京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南京欠款纠纷律师,南京工程纠纷律师,南京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南京遗产继承律师,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南京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咨询,南京合同纠纷律师电话,南京合同纠纷律师费用,南京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南京离婚律师等

  • 词条

    词条说明

  • 蚌埠公**律顾问律师价格 法律顾问

    公**股东会权利有哪些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4、股东知情权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权公司新增资

  • 【南京债权债务律师】债务人不愿意还钱怎么办

    个人欠款不还怎么办?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

  • 南京离婚律师所哪个好调查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

    南京离婚律师所哪个好调查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婚姻调查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婚姻调查的内容和手段是否会侵犯被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是离婚律师们提及较多的话题。那么婚外情取证要注意什么呢?1、关于婚外情取证的调取保全;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较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仲裁还是诉讼?

    合同纠纷怎么处理?仲裁还是诉讼?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那么,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可能引起合同纠纷,那么,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合同纠纷怎么处理1、协商协商解决是较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尽量协商,各退一步。2、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

联系方式 联系我时,请告知来自八方资源网!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电 话:

手 机: 15951808994

微 信: 15951808994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网 址: zlwdlaw.cn.b2b168.com

八方资源网提醒您:
1、本信息由八方资源网用户发布,八方资源网不介入任何交易过程,请自行甄别其真实性及合法性;
2、跟进信息之前,请仔细核验对方资质,所有预付定金或付款至个人账户的行为,均存在诈骗风险,请提高警惕!
    联系方式

公司名: 广东华商(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 徐义明

手 机: 15951808994

电 话:

地 址: 江苏南京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1幢东8层

邮 编:

网 址: zlwdlaw.cn.b2b168.com

    相关企业
    商家产品系列
  • 产品推荐
  • 资讯推荐
关于八方 | 八方币 | 招商合作 | 网站地图 | 免费注册 | 一元广告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八方业务| 汇款方式 | 商务洽谈室 | 投诉举报
粤ICP备10089450号-8 -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130562 软件企业认定:深R-2013-2017 软件产品登记:深DGY-2013-3594
著作权登记:2013SR134025
Copyright © 2004 - 2024 b2b1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